個人境外收入如何納稅?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居民納稅人從境外取得的已在所得支付地國家繳納了個人所得稅的所得,仍需要按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但準予其在應納稅額中扣除已在境外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稅額。扣除額不得超過該居民納稅人境外所得依照規定計算的應納稅額。這里所說的應納稅額,是指居民納稅人從中國境外取得的所得,區別不同國家或者地區和不同的應稅項目,依照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標準和適用稅率計算的應納稅額。同一國家或者地區內不同應稅項目的應納稅額之和,為該國家或者地區的扣除限額。居民納稅人在中國境外一個國家或者地區實際已經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稅額,低于依照規定計算出的該國家或者地區扣除限額的,應當在中國繳納差額部分的稅款;超過該國家或者地區扣除限額的,其超過部分不得在本納稅年度的應納稅額中扣除,但是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的該國家或者地區扣除限額的余額中補扣,補扣年限最長不得超過5年。
個人取得境外收入怎樣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
1、申報期限
納稅人來源于中國境外的所得、在境外以納稅年度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的,應在所得來源國的納稅年度終了、結清稅款后的三十日內,向中國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在取得境外所得時結清稅款的,或者在境外按來源國稅法規定免予繳納個人所得稅的,應在次年一月一日起三十日內向中國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

2、申報方式
納稅人可以由本人或委托他人或采取郵寄方式在規定的納稅申報期限內(限期最后一日為法定休假日,可以順延)申報納稅。郵寄申報納稅的,以寄出地的郵戳日期為實際申報日期。
3、申報地點
納稅申報地點的確定一般可分為兩種情況:
一種情況是納稅人受雇于境內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以及政府部門并派往境外工作的,其所得由境內派出單位支付或負擔的,境內派出單位為個人所得稅扣繳義務人,稅款由境內派出單位負責代扣代繳;其所得由境外任職、受雇的中方機構(指中國境內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以及政府部門所屬的境外分支機構、使〈領〉館、子公司、代表處等)支付、負擔的,可委托其境內派出(投資)機構代征稅款。
另—種情況是納稅人的境外所得來源于兩處以上或取得境外所得沒有扣繳義務人、代征人的(包括扣繳義務人、代征人未按規定扣繳或征繳稅款的),則由納稅人自行向中國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申報地點的規定是:在中國境內有工作單位的,向工作單位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沒有工作單位的,向戶籍所在地或經常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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