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公司撤資稅務處理
對外投資后,企業會根據被投資企業的資金狀況、經營前景以及經營戰略等原因,進行撤資或者減資處理。撤資是收回全部投資,減資是收回部分投資。《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條規定,公司需要減少注冊資本時,必須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減少注冊資本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公司減資后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額。
撤資減資主要會涉及到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兩個稅種。
企業所得稅的計算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2011年第34號公告)規定:“投資企業從被投資企業撤回或減少投資,其取得的資產中,相當于初始出資的部分,應確認為投資收回;相當于被投資企業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余公積按減少實收資本比例計算的部分,應確認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確認為投資資產轉讓所得。被投資企業發生的經營虧損,由被投資企業按規定結轉彌補;投資企業不得調整減低其投資成本,也不得將其確認為投資損失。”

投資企業由于撤資或者減資等原因從被投資企業分回的資產,稅務處理的原則和企業清算所得稅的處理原則基本一致,即分回的資產扣除初始投資成本后,屬于應歸屬的留存收益的部分確認為股息所得,剩余部分確認為股權轉讓所得。之所以采用這種原則,主要原因是撤資或者減資屬于全部或部分投資關系終止,該部分投資權益已經終結,即權益的連續性不再存在。此外,如果投資企業從被投資企業分回的包括實物資產,應該按照實物資產的公允價值確認收入或者所得。
減資企業的所得稅處理
例:A公司2015年以1 000萬元注冊M公司,占M公司30%股份,2016年1月經股東會決議,同意A公司抽回其投資,A公司分得現金2 500萬元.截止2015年年底,M公司共有未分配利潤和盈余公積3 000萬元.
按照A公司注冊資本比例計算,A公司應該享有900萬元.因此,A公司股權撤資所得=2500-1 000-900=6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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