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入環保設備如何入賬?
環保設備也應確認為固定資產。
借:固定資產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銀行存款/應付賬款
購置環保設備的稅務處理
某集團公司2013年2月購置水污染治理環保設備一套1000萬元,經安裝調試6月投入使用。當年計提折舊47.5萬元。12月,收到市環保局撥入 的專項配套資金300萬元,計入“遞延收益”,分攤轉入“營業外收入”15萬元。該設備預計使用年限10年,預計凈殘值率為5%。假設年末無在產品和產成品。上述事項該如何進行稅務處理?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70號)規定,企業從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其他部門取得的應計入收入總額財政性資金,凡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
1.企業能夠提供規定資金專項用途的資金撥付文件;
2.財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對該資金有專門的資金管理辦法或具體管理要求;

3.企業對該資金以及以該資金發生的支出單獨進行核算。
上述不征稅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費用,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資產,其計算的折舊、攤銷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經審核,該集團公司收到的專項資金300萬元,符合不征稅收入條件,并提供了國稅機關不征稅收入備案表。“營業外收入”中反映15萬元,應從收入總額中扣 除,即納稅調減。可稅前扣除折舊金額為(1000-300)×(1-5%)÷(10×12)×6=33.25(萬元),實際計提折舊為47.5萬元,多提 折舊47.5-33.25=14.25(萬元),應納稅調增。
對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環境保護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節能節水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和安全生產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有關問 題的通知》(財稅〔2008〕48號)后發現,該公司購入的設備在目錄名單中,符合企業所得稅抵免優惠政策,可按投資額的10%抵免當年企業所得稅額。但 利用財政撥款購置的專用設備投資額,不得抵免企業應納所得稅額。
假設A公司當年應納所得稅額95萬元,實際可抵免的所得稅額為(1000-300)×10%=70(萬元),建議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實際應納稅額為95-70=2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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