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股權轉讓土地增值部分稅費
股權轉讓中的土地轉讓如何繳稅?
部分開發商中標得到土地以后,因諸多方面原因,無法完成房地產開發,需要對手中的土地進行轉讓。另一方面,也有很多有實力的開發商沒有得到土地,希望從其他房地產公司得到土地,開發房產出售。現就土地轉讓中各項稅負進行分析。
A房地產開發商手中有N個房地產開發項目,其中有一塊地M地塊在福州市,原地價款4000萬元,其余契稅及出讓印花稅等不計,公司期間費用為零。現該地塊市價8000萬元,A公司欲以8000萬元價格轉讓M地塊給B公司,下面就A公司與B公司的土地轉讓運用不同的轉讓方式對納稅情況進行分析計算,以選擇最優節稅方案(暫不計土地過戶的印花稅)。
A公司將M地塊進行開發整理,投入建設費用10萬元。再用10萬元現金注冊一全資子公司C,將已開發整理土地對全資子公司C進行增資,土地過戶后將C公司100%股權以8010萬元直接轉讓給B公司。
1.土地增值稅。
《關于土地增值稅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 21號)第五條規定,對于以土地(房地產)作價入股進行投資或聯營的,凡所投資、聯營的企業從事房地產開發的,或者房地產開發企業以其建造的商品房進行投資和聯營的,均不適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一些具體問題規定的通知》(財稅字[1995] 048號)第一條暫免征收土地增值稅的規定。因此,A應繳納土地增值稅。

土地增值稅可扣除項目金額為(4000+10)×1.2=4812萬元,土地增值額8000-4812=3188萬元,土地增值率為3188÷4812=66.25%,應繳土地增值稅3188×40%-4812×5%=1034.6萬元。
2.企業所得稅。
A公司應繳企業所得稅為(8000-4000-10-1034.6)×25%=738.85萬元。
3.契稅。
《關于全資子公司承受母公司資產有關契稅政策的通知》(國稅函[2008] 514號)規定,公司制企業在重組過程中,以名下土地、房屋權屬對其全資子公司進行增資,屬同一投資主體內部資產劃轉,對全資子公司承受母公司土地、房屋權屬的行為,不征收契稅。
另外,由于A公司將C公司100%股權作價8010萬元轉讓給B公司,根據財稅[2002] 191號規定,對股權轉讓不征收營業稅。
因此,A公司將土地對全資子公司進行增資,再將公司股權全部轉讓應稅總額為1034.6+738.85=1773.45萬元。
根據上述分析,方案一中A公司直接轉讓土地,A公司、B公司總應繳稅款為2372.5萬元;方案二中A公司將M地塊進行開發整理再行轉讓,A公司、B公司需上繳稅款2095.95萬元。方案三公司先開發整理土地,再用土地注冊公司,然后轉讓公司股權形式轉讓土地,總稅負為1773.45萬元。顯然方案三為最優,比方案一節約稅金599.05萬元,比方案二節約稅金322.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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