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預付卡稅務處理
企業購入的預付卡一般為“商業預付卡”,是以預付和非金融主體發行為典型特征,按發卡人不同可劃分為兩類:一類是專營發卡機構發行,可跨地區、跨行業、跨法人使用的多用途預付卡;另一類是商業企業發行,只在本企業或同一品牌連鎖商業企業購買商品、服務的單用途預付卡。
一、賬務處理
1. 購入或對單用途卡或多用途卡充值時:
借:預付賬款
貸:銀行存款
2. 購卡后使用時(根據實際業務類型):
借:生產成本\制造費用\銷售費用\管理費用等
貸:預付賬款
特別提示:
購入時,取得增值稅普通發票;使用時取得不了增值稅發票,以發票復印件、小票等原始憑證入賬。

二、稅務處理
①國稅發【2016】53號文第九條規定,單用途卡與多用途卡(以下簡稱“預付卡”)銷售或充值時,取得資金,不繳納增值稅。售卡方應向購卡人、充值人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若銷售方與售卡方不是同一個納稅人的,銷售方在收到售卡方結算的銷售款時,應向售卡方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并在備注欄注明“收到預付卡結算款”,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等512號)第三十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費用,是指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銷售費用、管理費用和財務費用,已經計入成本的有關費用除外。”
特別提示:
作為員工福利,需考慮歸并職工薪酬繳納個稅的問題;對外贈送時,需考慮代扣代繳個稅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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