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控發票進項稅轉出滯納金

2018-09-14 09:53 來源:網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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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票無小事,多以企業會計人員在處理關于發票的事情上應該更加謹慎,如果出現失控發票的情況也應該及時處理,以防止造成不必要的損失,小編在下文整理了關于“失控發票進項稅轉出滯納金”的相關內容供大家參考,歡迎閱讀。

失控發票進項稅轉出滯納金

失控發票進項轉出補稅后應不應該補繳滯納金?

近日,一家接受了失控發票的企業財務人員李某來到主管國稅機關,就失控發票處理問題鄭重地提出一個意見。

他說,企業接受的有關增值稅專用發票是在認證通過后才失控的,且發票失控后公司從未收到稅務機關或開票方的通知,因而無法得知所取得的有關發票已經失控,也不能及時對這些發票作進項轉出處理。企業發現失控發票問題后,對這些發票作進項轉出處理,修改相應屬期的報表,征管系統自動計算應補繳稅款并加收滯納金。企業對于補繳稅款沒有異議,但覺得加收滯納金不妥。

他分析說,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金稅工程增值稅征管信息系統發現的涉嫌違規增值稅專用發票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6〕969號)規定,屬于“認證時失控”和“認證后失控”的發票, 暫不得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經核實不屬于稅務機關責任以及技術性錯誤造成的,不得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因此,對于失控發票應作進項轉出處理并補繳稅款,應該毫無疑問。但補稅時稅務機關是否應根據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加收滯納金,缺乏依據。

失控發票進項稅轉出滯納金

對失控發票滯納金處理立法予以明確

法律是實踐的準繩,有關失控發票稅務處理具體規定的缺失,會使稅務人員在具體工作中無所適從,尺度不一。針對失控發票進項轉出補稅滯納金規定的漏洞,建議通過以下兩種方法彌補。

其一,完善稅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在其中增加納稅人因不可抗力或第三方過錯等原因而不繳或少繳稅款的情形,同時明確此類情形下只需要補繳稅款,不應加收滯納金。這樣,實踐中,對于因不可抗力等不可歸責于納稅人原因引發的不繳或少繳稅是否應加收滯納金,便不會再有爭議,有關失控發票滯納金處理的法律依據也更為完善。由于稅收征管法的效力位階較高,在法律層面上對該問題進行明確,可以最大限度地避免有關糾紛。

其二,由國家稅務總局出臺文件,對其他發票失控情形下的滯納金問題進行明確。由于稅收征管法屬于法律,修訂程序較為繁瑣,修法成本比較高,因而難以在短期內回應實踐的有關需求。由國家稅務總局出臺相應的文件,能迅速彌補有關失控發票稅務處理的法律漏洞,為各地稅務機關提供切實可行的工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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