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公司應收代償款如何計提壞賬準備?
一、本科目核算企業提取的壞賬準備。 計提壞賬準備的應收款項包括應收擔保費、應收分擔保賬款、其他應收款等。
二、企業應當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度終了,對應收款項進行全面檢查,預計各項應收款項可能發生的壞賬,對于沒有把握能夠收回的應收款項,應當計提壞賬準備。 企業只能采用備抵法核算壞賬損失。
三、計提壞賬準備的方法有應收款項余額百分比法、賬齡分析法和個別認定法等,計提壞賬準備的方法由企業自行確定。企業應當制定計提壞賬準備的政策,明確計提壞賬準備的范圍、提取方法、賬齡的劃分和提取比例,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報有關各方備案,并備置于企業所在地,以供投資者查閱。壞賬準備提取方法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如需變更,應當在會計報表附注中予以說明。 企業在確定壞賬準備的計提比例時,應當根據以往的經驗、債務單位的實際財務狀況和現金流量等相關信息予以合理估計。除有確鑿證據表明該項應收款項不能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不大外(如債務單位已撤銷、破產、資不抵債、現金流量嚴重不足、發生嚴重的自然災害等導致停產而在短時間內無法償付債務等,以及逾期3年以上的應收款項),下列各種情況一般不能全額計提壞賬準備:
(一)當年發生的應收款項;
(二)計劃對應收款項進行重組;
(三)與關聯方發生的應收款項;
(四)其他已逾期,但無確鑿證據表明不能收回的應收款項。

四、企業對于不能收回的應收款項應當查明原因,追究責任。對有確鑿證據表明確實無法收回的應收款項,如債務單位已撤銷、破產、資不抵債、現金流量嚴重不足、發生嚴重的自然災害等導致停產而在短時間內無法償付債務的、因債務人逾期未履行償債義務超過3年仍然無法收回的可能性,以及其他足以證明應收款項可能發生損失的證據等,根據企業的管理權限,經股東大會或董事會,或經理會議或類似機構批準作為壞賬損失,沖銷提取的壞賬準備。
五、企業提取壞賬準備時,借記“資產減值損失--計提的壞賬準備”科目,貸記本科目。本期應提取的壞賬準備大于其賬面余額的,應按其差額提取;應提數小于賬面余額的差額,借記本科目,貸記“資產減值損失--計提的壞賬準備”科目。 企業對于確實無法收回的應收款項,經批準作為壞賬損失,沖銷提取的壞賬準備,借記本科目,貸記“應收擔保費”、“應收分擔保賬款”、“其他應收款”等科目。 已確認并轉銷的壞賬損失,如果以后又收回,按實際收回的金額,借記“應收擔保費”、“應收分擔保賬款”、“其他應收款”等科目,貸記本科目;同時,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應收擔保費”、“應收分擔保賬款”、“其他應收款”等科目。
六、本科目期末貸方余額,反映企業已提取的壞賬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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