殘疾人保障計提時放入稅金及附加嗎?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計入管理費用科目。
計提
借:管理費用-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貸:其他應付款-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上交
借:其他應付款-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貸:銀行存款
或不計提,上交時直接做如下會計分錄
借:管理費用-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貸:銀行存款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記不記入稅金及附加科目?
首先,會計處理相關規定均已經作廢,具體如下:

財會字〔1995〕10號:企業按規定計算出應繳納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借記“管理費用--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科目,貸記“其他應交款--應交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科目或“其他應付款--應付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科目;實際上交時,借記“其他應交款--應交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或“其他應付款--應付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財綜字〔1995〕5號:第三條企業、城鄉集體經濟組織交納的“保障金”從管理費用中列支,機關、切體和事業單位交納的“保障金”從單位預算經費包干結余或收支結余中列支。
財稅[2014]122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對小微企業免征有關政府性基金的通知:
一、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對按月納稅的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萬元(含3萬元),以及按季納稅的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9萬元(含9萬元)的繳納義務人,免征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設基金、文化事業建設費。
二、自工商登記注冊之日起3年內,對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在職職工總數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業,免征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可見上面幾個是平行的,都屬于政府性基金。
最后,增值稅會計處理規定教育費附加作出了規定,所以同理計入“稅金及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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