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聯交易合并抵消分錄
為了規范上市公司與關聯方之間交易的會計處理,2001年財政部發布了財會[2001]64號《關聯方之間出售資產等有關會計處理問題暫行規定》。按照該文件的要求,上市公司通過向關聯方出售資產、由關聯方承擔債務、由關聯方承擔費用、受托經營資產以及收取資金占用費等方式,獲取的超過公允價格部分的利益不得確認為當期利潤,而應作為資本公積處理。
如果上市公司與其母公司、子公司或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公司發生了此類關聯交易,在編制以上市公司為母公司或子公司的集團合并報表時,就會遇到如何抵銷這部分交易的問題。通過筆者的研究,此類交易由于會計處理的特殊性使得抵銷方法也與一般內部交易有所區別,而且對于不同關系的關聯方以及不同種類的關聯交易,抵銷方法也不盡相同。
例:上市公司與其母公司發生關聯交易,編制其母公司合并報表(略)假設S為上市公司,P為S的母公司,持有S60%的股份。

關聯公司為上市公司承擔費用
P代S支付廣告費1000,按照上述文件的規定,雙方應做如下會計處理:
P:借:營業外支出 1000
貸:銀行存款 1000
S:借:營業費用 1000
貸:資本公積—關聯交易差價 1000
同時,由于S資本公積增加了1000,P還應做一筆權益法核算分錄:
借:長期股權投資—S 600
貸:資本公積—股權投資準備 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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