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期收款為什么是遞延所得稅資產?
合同或協議明確規定銷售商品需要延期收取價款,如分期收款銷售商品,實質上具有融資性質的(通常為超過3年),應當按照應收的合同或協議價款的現值確定其公允價值。應收的合同或協議價款與其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應當在合同或協議期間內,按照應收款項的攤余成本和實際利率計算確定的攤銷金額,沖減財務費用。
稅法規定
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三條 企業的下列生產經營業務可以分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一)以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的,按照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例題】2007年1月1日,甲公司采用分期收款方式向乙公司銷售大型商品一套,合同規定不含增值稅的銷售價格為900萬元,分三次于每年12月31日等額收取。如果在現銷方式下,該商品不含增值稅的銷售價格為810萬元。該批商品的賬面價值總額為600萬。假定不考慮增值稅。甲公司2007年適用的稅率為33%,從2008年1月1日起,適用的稅率變更為25%。
會計上:
2007年:
1月1日
借:長期應收款900
貸:主營業務收入810
未實現融資收益90
同時,結轉主營業務成本
借:主營業務成本600
貸:庫存商品600
到12月31日
借:銀行存款300
貸:長期應收款300
同時,需要對未確認融資收益攤銷,假定實際利率法下,每年的攤銷額分別為35萬、30萬和25萬元,則
借:未實現融資收益35
貸:財務費用35
長期應收款余額600萬,未確認融資收益余額為55萬,報表上,長期應收款的價值為545萬元
會計上,收入810元,成本600萬元,相關的費用-35萬元,會計利潤為245萬元。
稅法上,認收入300萬元,成本200萬元,應納稅所得額為100萬元。
當期的應交所得稅為:(300-200)×33%=33萬元
長期應收款賬面價值為545萬元,計稅基礎為0,則形成應納稅時間性差異,確認相關的遞延所得稅負債,為:545×25%=136.25(萬元)

同時,還需要考慮主營業務成本對存貨金額的影響
存貨的賬面價值為0,計稅基礎為400萬元,形成可抵扣的暫時性差異,應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為400×25%=100(萬元)
借:所得稅費用69.25
遞延所得稅資產100
貸: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33
遞延所得稅負債136.25
2008年12月31日
借:銀行存款300
貸:長期應收款300
借:未實現融資收益30
貸:財務費用30
會計上,收入0元,成本0萬元,相關的費用-30萬元,會計利潤為30萬元。
稅法上,認收入300萬元,成本200萬元,應納稅所得額為100萬元。
當期的應交所得稅為:(300-200)×25%=25萬元
長期應收款賬面價值為275萬元,計稅基礎為0,則形成應納稅時間性差異,確認相關的遞延所得稅負債,為:545×25%=68.75(萬元),上期確認的余額為136.25萬元,則本期減少67.5萬元。
同時,還需要考慮主營業務成本對存貨金額的影響
存貨的賬面價值為0,計稅基礎為200萬元,形成可抵扣的暫時性差異,應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為200×25%=50(萬元),上期確認的余額為100萬元,則本期減少50萬元。
借:所得稅費用7.5
遞延所得稅負債67.5
貸: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25
遞延所得稅資產50
2009年12月31日
借:銀行存款300
貸:長期應收款300
借:未實現融資收益25
貸:財務費用25
會計上,收入0元,成本0萬元,相關的費用-25萬元,會計利潤為25萬元。
稅法上,認收入300萬元,成本200萬元,應納稅所得額為100萬元。
當期的應交所得稅為:(300-200)×25%=25萬元
長期應收款賬面價值為0萬元,計稅基礎為0,則不形成應納稅時間性差異,遞延所得稅負債余額應當為0,上期確認的余額為68.75萬元,則本期減少68.75萬元。
同時,還需要考慮主營業務成本對存貨金額的影響
存貨的賬面價值為0,計稅基礎為0萬元,則遞延所得稅資產余額為0,上期確認的余額為50萬元,則本期減少50萬元。
借:所得稅費用6.25
遞延所得稅負債68.75
貸: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25
遞延所得稅資產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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