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稅固定資產如何處理?
生產企業出口自用舊設備,在出口退(免)稅規定上具體分為以下四種情況:
第一種情況:生產企業如果出口屬于未計算抵扣進項稅額的已使用過的設備,且能夠提供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的,實行增值稅免退稅辦法。
退稅計稅依據=增值稅專用發票上的金額或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注明的完稅價格×已使用過的設備固定資產凈值÷已使用過的設備原值。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39號)第四條規定,出口進項稅額未計算抵扣的已使用過的設備增值稅退(免)稅的計稅依據,按下列公式確定:
退(免)稅計稅依據=增值稅專用發票上的金額或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注明的完稅價格×已使用過的設備固定資產凈值÷已使用過的設備原值
已使用過的設備固定資產凈值=已使用過的設備原值-已使用過的設備已提累計折舊
第二種情況:生產企業如果出口已使用過,但未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但其他相關單證齊全的已使用過的設備實行免稅。如果是生產企業在還沒有被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之前購買的設備,經使用后出口,也實行免稅。

財稅〔2012〕39號文件第六條規定,出口已使用過的設備,其具體范圍是指購進時未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但其他相關單證齊全的已使用過的設備實行增值稅免稅政策。
第三種情況:生產企業如果出口取得了增值稅專用發票或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且已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設備,實行免抵退稅辦法。
財稅〔2012〕39號文件附件4《視同自產貨物的具體范圍》第二條第(九)項規定,生產自產貨物的外購設備和原材料(農產品除外)屬于視同自產貨物。
財稅〔2012〕39號文件第二條第(一)項規定,生產企業出口自產貨物和視同自產貨物及對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列名生產企業出口非自產貨物實行免抵退稅辦法。
第四種情況:生產企業出口自制的設備屬于自產貨物出口,實行免抵退稅辦法。
出口退稅固定資產如何處理?你已經了解了嗎?希望大家熟練掌握,能夠獨立完整地做賬、記賬。如果還有其他會計方面的疑問,歡迎點擊小窗口向我們專業的會計老師咨詢。








官方

0
粵公網安備 44030502000945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