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有待售的非流動資產的終止確認會計分錄
本科目核算持有待售的非流動資產和持有待售的處置組中的資產。本科目按照資產類別進行明細核算。企業將相關非流動資產或處置組劃分為持有待售類別時,借記本科目,按已計提的累計折舊、累計攤銷等,借記“累計折舊”“累計攤銷”等科目,按各項資產賬面余額,貸記“固定資產”“無形資產”“長期股權投資”“應收賬款”“商譽”等科目,已計提減值準備的,還應同時結轉已計提的減值準備。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企業持有待售的非流動資產和持有待售的處置組中資產的賬面余額。
持有待售的非流動資產的會計處理怎么做?
根據財會2017年13號(企業會計準則第42號——持有待售的非流動資產、處置組和終止經營)的規定,在當前狀況下即可立即出售且出售極可能發生的非流動資產劃分為持有待售非流動資產;企業應當在初始計量時比較假定其不劃分為持有待售類別情況下的初始計量金額和公允價值減去出售費用后的凈額,以兩者孰低計量,填入資產負債表“持有待售的資產”一欄。

根據上述規定,大家要明確以下幾點:
(1)持有待售非流動資產主要是指準備出售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長期股權投資;
(2)準備出售是指可立即出售且出售極可能發生,出售極可能發生要具備三個條件:企業有出售計劃、已簽訂出售合同、一年以內(含1年)出售;
(3)持有待售非流動資產如果按初始計量金額(即賬面價值)計量,沒有賬務處理,直接將初始計量金額填入資產負債表流動資產下新增的報表欄目“持有待售的資產”;
(4)持有待售非流動資產如果按公允價值凈額(即出售合同價-出售費用)計量,要按賬面價值減去公允價值凈額后的差額計提資產減值準備進行會計核算,再將公允價值凈額填入資產負債表的“持有待售的資產”欄目,具體處理見后面的案例說明。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企業計提的資產減值準備為未經核定的準備金,不得稅前扣除。因此持有待售非流動資產如果按公允價值凈額計量,計算企業所得稅時要納稅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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