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法如何確認長期股權投資損失?

2018-08-24 17:31 來源:網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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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文介紹了新稅法和老稅法對于股權投資損失處理的差別,股權投資損失的扣除是需要報報稅務機關審批確認才能扣除的,不能自行扣除,關于稅法如何確認長期股權投資損失的具體內容請閱讀下文。

稅法如何確認長期股權投資損失?

新稅法: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股權投資損失所得稅處理問題的公告》規定:企業對外進行權益性(以下簡稱“股權”)投資所發生的損失,在經確認的損失發生年度,作為企業損失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一次性扣除。本規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執行。本規定發布以前,企業發生的尚未處理的股權投資損失,按照本規定,準予在2010年度一次性扣除。其實權益性投資損失應當一次性扣除依據國稅發[2009]88號文件是完全可以得出結論的,其后的國稅函[2010]148號文件也繼續明確了這一點,但是實際工作中依然有不少稅務機關沿用原國稅函[2008]264號文件的相關處理要求(限額扣除),本次公告明確了一個關鍵問題,是非常值得稱道的。

原稅法:規定企業因收回、轉讓或清算處置股權投資而發生的股權投資損失,可以在稅前扣除,但每一納稅年度扣除的股權投資損失,不得超過當年實現的股權投資收益和投資轉讓所得,超過部分可向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企業股權投資轉讓損失連續向后結轉五年仍不能從股權投資收益和股權投資轉讓所得中扣除的,準予在該股權投資轉讓年度后第六年一次性扣除。

稅法如何確認長期股權投資損失?

差異:股權轉讓所得不能再分期計入應納稅所得。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的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應稅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損失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實施新企業所得稅法后,稅收政策未對股權投資損失稅前扣除做限制性規定,因此企業發生的股權投資損失可以在當期據實扣除,不再受當期投資所得和轉讓收益限額內扣除的限制。

股權轉讓損失不能自行扣除

雖然股權投資損失不再受限投資收益和投資轉讓所得,可以一次性稅前扣除,但不能自行扣除,需要報稅務機關審批確認。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88號)的規定,除企業自行計算扣除以外的資產損失需經稅務機關審批后才能稅前扣除。國稅發[2009]88號未將股權轉讓損失作為企業自行計算扣除的資產損失,同時在實務中,股權轉讓發生在關聯方直接比較常見,價格不公允也很普通,為堵塞稅收漏洞,目前稅務機關一般都要求股權轉讓損失需經稅務機關審批后才能稅前扣除的資產損失。因此,企業報批時最好準備報損所需的資料,包括:能證明股權轉讓損失的轉讓協議或合同;原始投資協議或合同;相應的收款和付款憑證、成交及入賬證明;企業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財務負責人簽章證實損失的書面聲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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