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獲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當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稅?
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是指個人擁有債權、股權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的方法是:以每次利息、股息、紅利所得為應納稅所得額,適用20%的稅率。
計算公式為:
應納個人所得稅稅額=應納稅所得額×20%
例:衛某年初取得單位集資款的利息收入1000元,應繳納個人所得稅為:
應納個人所得稅稅額=1000×20%=200元
合伙企業向子公司借款并收取利息如何繳納個稅?
問: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對外投資分回的利息,股息,紅利,不并入企業的收入,單獨納稅。其中利息是指什么情況?母公司(合伙企業)向子公司借款,收取子公司利息,收取的利息屬于以上利息的范疇嗎?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執行口徑的通知》(國稅函〔2001〕84號)第二條規定:“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對外投資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紅利,不并入企業的收入,而應單獨作為投資者個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以合伙企業名義對外投資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紅利的,應按《通知》(財稅〔2000〕91號)所附規定的第五條精神確定各個投資者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分別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9號 )第三十六條規定:“ 企業或者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從事生產、經營的機構、場所與其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應當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不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而減少其應納稅的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進行合理調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第362號)第五十一條第一款:“稅收征管法第三十六條所稱關聯企業,是指有下列關系之一的公司、企業和經濟組織:”(一)在資金、經營、購銷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間接的控制關系;(二)直接或者間接地同為第三者控制;(三)在利益上具有相關聯的其他關系。“
因此,母公司向子公司借款并收取利息,應按上述規定處理。
以上是小編整理的關于收取的利息如何繳納個稅的相關內容,感謝大家的閱讀。你們的支持是會計學堂小編努力的動力!如果還有其他疑問也歡迎點擊小窗口向我們會計學堂的老師咨詢。








官方

0
粵公網安備 44030502000945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