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許經營權轉讓如何納稅?
營改增之后,轉讓特許經營權按銷售無形資產計稅,一般納稅人按6%的征收率繳納增值稅,小規模按3%的征收率繳納增值稅。
財稅[2016]36號: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產,包括基礎設施資產經營權、公共事業特許權、配額、經營權(包括特許經營權、連鎖經營權、其他經營權)、經銷權、分銷權、代理權、會員權、席位權、網絡游戲虛擬道具、域名、名稱權、肖像權、冠名權、轉會費等。
例:某公司將原用15萬元購置的車輛,經過一系列包裝(如附加線路經營權等),進行申請批準后以65萬元售出。如何確定計稅格?
答:《增值稅暫行條例》*9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增值稅。

第六條規定,銷售額為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銷項稅額。
參照關于轉讓采礦權的稅收問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文峪金礦礦區內生產經營單位和個人若干稅收問題的批復》(國稅函[1998]111號)第三條規定,礦區內單位和個人在轉讓采礦權時一并有償轉讓金礦礦井等財產,應按轉讓全額征收銷售不動產營業稅;只轉讓采礦權,不轉讓金礦礦井等財產,不應征收營業稅。
依據上述規定,企業將購入車輛經過辦理特許經營權后,有償轉讓車輛所有權時一并轉讓特許經營權,應按轉讓全額繳納銷售貨物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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