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收回結余資金分錄

2018-08-22 16:52 來源:網友分享
8419
財政部出了有關通知,明確了部門預算結余資金結轉兩年以上的由同級財政收回統籌使用,關于財政收回結余資金分錄的具體內容小編已經整理在下文了,感興趣的小伙伴們可以閱讀看看,相信你們看完后一定肯定會獲益匪淺。

財政收回結余資金分錄

收回結轉結余資金的會計處理

(一)收回部門預算結轉結余資金。各級財政部門要及時向各部門發文收回結轉結余資金。對于國庫集中支付結余資金,各級財政部門根據發文調整部門預算指標和用款計劃,總預算會計根據發文借記“暫存款-國庫集中支付結余”,貸記“暫存款-收回部門預算存量資金”。對于非國庫集中支付結轉結余資金,各部門應根據財政部門收回資金的發文將資金從實撥賬戶及時繳回國庫,總預算會計根據國庫入賬通知借記“國庫存款”科目,貸記“暫存款-收回部門預算存量資金”科目。

(二)收回轉移支付結轉資金。同級財政收回已經分配到部門的轉移支付結轉資金,比照收回部門預算結轉結余資金的會計核算方式處理。下級財政交回尚未分配到部門的轉移支付結轉資金,上級政府總預算會計應根據國庫入賬通知借記“國庫存款”科目,貸記“暫存款-收回轉移支付存量資金”科目。

收回結轉結余資金再安排使用的會計處理

收回或交回的結轉結余資金,由各級財政部門按規定統籌用于經濟社會發展亟需資金支持的領域。財政部門安排使用時,按原預算科目支出的,總預算會計根據發文借記“暫存款”科目,貸記“國庫存款”科目;調整支出科目的,總預算會計應根據發文按原結轉預算科目做沖銷處理,借記“暫存款”,貸記“一般預算支出”等科目,同時按實際支出預算科目作列支賬務處理,借記“一般預算支出”等科目,貸記“國庫存款”等科目。

財政收回結余資金分錄

部門預算結余資金將由財政收回使用

財政部公布了“關于推進地方盤活財政存量資金有關事項的通知”,明確了結轉結余資金的范圍及清理措施,要求部門預算結余資金以及結轉兩年以上的資金,由同級財政收回統籌使用,并應在兩年內使用完畢。

通知規定,一般公共預算結轉結余資金,除權責發生制核算事項外,結轉兩年以上的資金,應當作為結余資金管理,全部補充預算穩定調節基金。未滿兩年但調整用途的結轉資金,其結轉時間應按初次安排預算的時間計算。已按權責發生制核算的事項最遲要在2016年底前使用完畢,地方規定時間更為提前的,從其規定。

上級財政專項轉移支付結轉結余資金中,預算尚未分配到部門和地方并結轉兩年以上的資金,由下級財政交回上級財政統籌使用;未滿兩年的結轉資金,同級財政可在不改變資金類級科目用途的基礎上,調整用于同一類級科目下的其他項目。預算已分配到部門并結轉兩年以上的結余資金,由同級財政收回統籌使用。

看完上文,大家應該對財政收回結余資金分錄有所了解了,如果各位還有其他方面的疑問,歡迎向會計學堂咨詢老師,我們有專業老師為你答疑解惑并有針對性幫你制定學習計劃,讓你在學習會計的道路上走得更輕松。

還沒有符合您的答案?立即在線咨詢老師 免費咨詢老師
相關問題
圈子
熱門帖子
  • 會計交流群
  • 會計考證交流群
  • 會計問題解答群
會計學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