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稅交的水利建設專項收入會計分錄
水利建設基金應按照銷售收入的0.1%來計提和交納:
計提時:
借:營業稅金及附加-水利建設基金
貸:應交稅費-水利建設基金
繳納時:
借:應交稅費-水利建設基金
貸:銀行存款
水利建設基金征收范圍:
地方稅務機關負責征收全省行政區域內從事生產、經營的單位和個人的水利建設基金。
水利建設基金征收標準:
從事生產經營的單位和個人應繳納的水利建設基金,由地方稅務機關根據增值稅和營業稅的納稅期限按月或按季征收。繳款義務人應當按生產、經營收入的0.6‰征收,自期滿之日起15日內向其機構所在地地方稅務機關申報繳納水利建設基金。其中,省電力公司及其所屬統一核算單位在其總公司所在地繳納;繳款義務人在省內取得的建筑安裝勞務收入,轉讓、出租土地使用權收入,銷售、出租不動產收入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分別向建筑安裝勞務發生地、土地所在地、不動產所在地的地方稅務機關申報繳納水利建設基金。自應當申報繳納之日起超過6個月沒有申報繳納的,由其機構所在地地方稅務機關補征。
水利建設基金免繳范圍:
1、未達到增值稅、營業稅起征點的生產經營單位和個體工商戶;
2、國家規定免征增值稅、營業稅的生產經營收入;
3、駐湘軍工企業(不含已核發了工商營業執照的軍轉民企業)銷售軍工產品收入;
4、國防工程、防洪工程(不含經營服務性配套設施建設)、孤兒院、敬老院建設用地;
5、國家規定的其他免征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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粵公網安備 44030502000945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