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資產入股投資稅務處理
在企業的投資活動中,以其擁有的固定資產作為出資方式參與投資,具有盤活資產,節約貨幣投入等諸多好處,因之而成為企業在投資活動中經常采用的投資方式。
以固定資產作為投資方式主要有二大類:
第一類是生產經營用房屋建筑物及其土地使用權投資方式。按現行稅收政策相關規定,房屋建筑物作為資本投資入股,可以不征收土地增值稅、營業稅及其相關稅費,但受讓方需繳納契稅;房屋建筑物作價轉讓時,則視同房屋出售,轉讓方需繳納土地增值稅、營業稅及其相關稅費,仍由受讓方繳納契稅。由于房屋建筑物及其土地使用權是以全部收入減去該不動產或土地使用權的購建原價后的余額計征土地增值稅、營業稅及其相關稅費的,因此在近幾年受房地產大幅升值的市場影響下,一般房地產的作價轉讓都將涉及繳納土地增值稅、營業稅及其相關稅費。
第二類是生產經營用機械設備投資方式。按現行稅收政策相關規定,企業以機械設備作為資本投入,不征收相關稅費;如果是出售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其售價不超過原值的,亦不征收相關稅費。由于目前科技水平提高速度加快,機械設備的更新換代周期大幅縮短,因此在一般情況下已使用過的機械設備出售轉讓時,其價值都將會大幅縮水,所以通常不涉及繳納稅收的問題。
同時,以固定資產作為參股資本投入,常常會出現由于受約定股份配置比例的限制,不得不將所投入的固定資產分別以資本投入和作價轉讓處理,這就需要決策者正確決擇,以最大可能地減輕稅收支出。

以固定資產投資入股,投資方應繳納哪些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地產開發業務征收企業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31號)規定,開發企業將開發產品轉作固定資產或用于捐贈、贊助、職工福利、獎勵、對外投資、分配給股東或投資人、抵償債務、換取其他企事業單位和個人的非貨幣性資產等行為,應視同銷售,于開發產品所有權或使用權轉移,或于實際取得利益權利時確認收入(或利潤)的實現。因此,貴公司將自行開發的房產轉作固定資產應視同銷售繳納所得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權轉讓有關營業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2]191號)第一條規定:“以無形資產、不動產投資入股,參與接受投資方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的行為,不征收營業稅。”《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一些具體問題規定的通知》(財稅字[1995]048號)第一條規定:“對于以房地產進行投資,聯營的,投資,聯營的一方以土地(房地產)作價入股進行投資或作為聯營條件,將房地產轉讓到所投資,聯營的企業中時,暫免征收土地增值稅。”根據以上規定,企業以房產投資不繳納營業稅和土地增值稅,但涉及企業所得稅,《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股權投資業務若干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118號)第三條明確規定,企業以經營活動的部分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應在投資交易發生時,將其分解為按公允價值銷售有關非貨幣性資產和投資兩項經濟業務進行所得稅處理,并按規定計算確認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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