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資產抵扣分兩年抵扣賬務處理

2018-08-16 15:48 來源:網友分享
15234
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價值沒有超過500萬元的固定資產,可以不再分兩年年度計算折舊,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稅前扣除,下面我們就來詳細了解一下關于固定資產抵扣分兩年抵扣賬務處理的內容。

固定資產抵扣分兩年抵扣賬務處理

固定資產進項稅分二年抵扣會計分錄

借:工程物資、在建工程、固定資產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進項稅額×60%】

應交稅費——待抵扣進項稅額【進項稅額×40%】

貸:銀行存款等

第二年(第13個月)時: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進項稅額×40%】

貸:應交稅費——待抵扣進項稅額【進項稅額×40%】

固定資產涉稅的一次性扣除和分兩年抵扣是怎么樣的?

2018年5月7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財稅〔2018〕54號文件。文件中提出,企業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新購進的設備、器具,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注意房屋、建筑物不適用這個政策)

固定資產抵扣分兩年抵扣賬務處理

問:文件中的設備、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資產。那符合“54號文件”規定的固定資產,會計上也是可以一次性直接計入費用嗎?

答:不可以,文件所指的一次性扣除是按稅法規定,在計算當期應納稅所得額時,可以調減應納稅所得額。而固定資產的確認、計量等則需要按照相關的會計制度和會計準則處理,正常分期計提折舊。

稅務上,匯算清繳時,在《資產折舊、攤銷及納稅調整表》填列一次性扣除,按照這個政策申報納稅時,產生的“稅會差異”,我們再按照納稅申報表通過填報的方式來調整,最終會隨著折舊完成而結平。

也就是說,會計上按會計規定處理、稅務上按稅法規定處理,不能混在一起。

54號文件的表述是允許,并非應當或必須執行,納稅人還是有選擇權,可以根據自身生產經營需要,選擇適用,也可以選擇放棄優惠政策。

以上是有關固定資產涉稅的一次性扣除政策,而分期抵扣政策這是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15號公告《不動產進項稅額分期抵扣暫行辦法》,即企業自2016年5月1日之后取得的按照固定資產核算的不動產或不動產在建工程, 包括購買、新建、改建、擴建不動產等,其進項稅額應分兩年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取得當期可抵扣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進項稅額的60%,另外40%為待抵扣進項稅額,于取得扣稅憑證的當月起第13個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閱讀完上文,固定資產抵扣分兩年抵扣賬務處理你已經有了大致了解,如果你對此還有更深刻的理解,歡迎向我們會計學堂老師提出來,大家一起交流探討,讓我們能更加鞏固自己的會計財務方面的知識。

還沒有符合您的答案?立即在線咨詢老師 免費咨詢老師
相關問題
圈子
熱門帖子
  • 會計交流群
  • 會計考證交流群
  • 會計問題解答群
會計學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