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資產抵扣分兩年抵扣賬務處理
固定資產進項稅分二年抵扣會計分錄
借:工程物資、在建工程、固定資產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進項稅額×60%】
應交稅費——待抵扣進項稅額【進項稅額×40%】
貸:銀行存款等
第二年(第13個月)時: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進項稅額×40%】
貸:應交稅費——待抵扣進項稅額【進項稅額×40%】
固定資產涉稅的一次性扣除和分兩年抵扣是怎么樣的?
2018年5月7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財稅〔2018〕54號文件。文件中提出,企業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新購進的設備、器具,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注意房屋、建筑物不適用這個政策)

問:文件中的設備、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資產。那符合“54號文件”規定的固定資產,會計上也是可以一次性直接計入費用嗎?
答:不可以,文件所指的一次性扣除是按稅法規定,在計算當期應納稅所得額時,可以調減應納稅所得額。而固定資產的確認、計量等則需要按照相關的會計制度和會計準則處理,正常分期計提折舊。
稅務上,匯算清繳時,在《資產折舊、攤銷及納稅調整表》填列一次性扣除,按照這個政策申報納稅時,產生的“稅會差異”,我們再按照納稅申報表通過填報的方式來調整,最終會隨著折舊完成而結平。
也就是說,會計上按會計規定處理、稅務上按稅法規定處理,不能混在一起。
54號文件的表述是允許,并非應當或必須執行,納稅人還是有選擇權,可以根據自身生產經營需要,選擇適用,也可以選擇放棄優惠政策。
以上是有關固定資產涉稅的一次性扣除政策,而分期抵扣政策這是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15號公告《不動產進項稅額分期抵扣暫行辦法》,即企業自2016年5月1日之后取得的按照固定資產核算的不動產或不動產在建工程, 包括購買、新建、改建、擴建不動產等,其進項稅額應分兩年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取得當期可抵扣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進項稅額的60%,另外40%為待抵扣進項稅額,于取得扣稅憑證的當月起第13個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閱讀完上文,固定資產抵扣分兩年抵扣賬務處理你已經有了大致了解,如果你對此還有更深刻的理解,歡迎向我們會計學堂老師提出來,大家一起交流探討,讓我們能更加鞏固自己的會計財務方面的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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