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或資產劃轉的賬務處理

2018-08-16 15:18 來源:網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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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或資產劃轉的賬務處理對很多會計新手來說是一項比較難處理的內容,對這方面的接觸也是比較少的,那么今天我們就來具體學習一下這方面的知識,希望你閱讀完下文后能有所收獲。

股權或資產劃轉的賬務處理

財稅〔2014〕109號文規定:對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業之間,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業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業之間按賬面凈值劃轉股權或資產,凡具有合理商業目的、不以減少、免除或者推遲繳納稅款為主要目的,股權或資產劃轉后連續12個月內不改變被劃轉股權或資產原來實質性經營活動,且劃出方企業和劃入方企業均未在會計上確認損益的,可以選擇按以下規定進行特殊性稅務處理:

1、劃出方企業和劃入方企業均不確認所得。

2、劃入方企業取得被劃轉股權或資產的計稅基礎,以被劃轉股權或資產的原賬面凈值確定。

3、劃入方企業取得的被劃轉資產,應按其原賬面凈值計算折舊扣除。

109號文所規范的集團間資產、股權的劃撥行為僅限于100%控股的集團居民企業間,也就是說,無論是劃撥還是接受劃撥的主體,都必須是居民企業內部100%控股的體系下。在這個基礎上,109號文規范的資產、股權劃撥包含了縱向劃撥和橫向劃撥兩種形式。從縱向劃撥來看,既包括母公司——子公司的劃撥,也包括子公司——母公司的劃撥,還包括的母公司——孫公司以及孫公司——母公司之間的跨主體縱向劃撥。而橫向劃撥則包括在集團100%控股下的各個子公司、孫公司之間的劃撥行為。所以,總體來看,109號文規范的資產、股權劃撥行為是多樣化的。但是,不管劃撥

股權或資產劃轉的賬務處理

行為如何復雜,我們只要明確了在縱向劃撥中母公司——子公司以及子公司——母公司這兩種基本形式的稅務處理,其他劃撥就是這兩種基本形式稅務處理的組合。

重組中進行股權、資產的劃轉應如何處理?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促進企業重組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109號)第三條規定:“對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業之間,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業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業之間按賬面凈值劃轉股權或資產,凡具有合理商業目的、不以減少、免除或者推遲繳納稅款為主要目的,股權或資產劃轉后連續12個月內不改變被劃轉股權或資產原來實質性經營活動,且劃出方企業和劃入方企業均未在會計上確認損益的,可以選擇按以下規定進行特殊性稅務處理:1、劃出方企業和劃入方企業均不確認所得。

2、劃入方企業取得被劃轉股權或資產的計稅基礎,以被劃轉股權或資產的原賬面凈值確定。

3、劃入方企業取得的被劃轉資產,應按其原賬面凈值計算折舊扣除。

閱讀完上文,關于股權或資產劃轉的賬務處理相信大家都已經了解了,希望大家能掌握這個知識點并融匯貫通。如果你還有更多其他疑問,歡迎隨時跟我們會計學堂老師多多交流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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