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或資產劃轉的賬務處理
財稅〔2014〕109號文規定:對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業之間,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業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業之間按賬面凈值劃轉股權或資產,凡具有合理商業目的、不以減少、免除或者推遲繳納稅款為主要目的,股權或資產劃轉后連續12個月內不改變被劃轉股權或資產原來實質性經營活動,且劃出方企業和劃入方企業均未在會計上確認損益的,可以選擇按以下規定進行特殊性稅務處理:
1、劃出方企業和劃入方企業均不確認所得。
2、劃入方企業取得被劃轉股權或資產的計稅基礎,以被劃轉股權或資產的原賬面凈值確定。
3、劃入方企業取得的被劃轉資產,應按其原賬面凈值計算折舊扣除。
109號文所規范的集團間資產、股權的劃撥行為僅限于100%控股的集團居民企業間,也就是說,無論是劃撥還是接受劃撥的主體,都必須是居民企業內部100%控股的體系下。在這個基礎上,109號文規范的資產、股權劃撥包含了縱向劃撥和橫向劃撥兩種形式。從縱向劃撥來看,既包括母公司——子公司的劃撥,也包括子公司——母公司的劃撥,還包括的母公司——孫公司以及孫公司——母公司之間的跨主體縱向劃撥。而橫向劃撥則包括在集團100%控股下的各個子公司、孫公司之間的劃撥行為。所以,總體來看,109號文規范的資產、股權劃撥行為是多樣化的。但是,不管劃撥

行為如何復雜,我們只要明確了在縱向劃撥中母公司——子公司以及子公司——母公司這兩種基本形式的稅務處理,其他劃撥就是這兩種基本形式稅務處理的組合。
重組中進行股權、資產的劃轉應如何處理?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促進企業重組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109號)第三條規定:“對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業之間,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業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業之間按賬面凈值劃轉股權或資產,凡具有合理商業目的、不以減少、免除或者推遲繳納稅款為主要目的,股權或資產劃轉后連續12個月內不改變被劃轉股權或資產原來實質性經營活動,且劃出方企業和劃入方企業均未在會計上確認損益的,可以選擇按以下規定進行特殊性稅務處理:1、劃出方企業和劃入方企業均不確認所得。
2、劃入方企業取得被劃轉股權或資產的計稅基礎,以被劃轉股權或資產的原賬面凈值確定。
3、劃入方企業取得的被劃轉資產,應按其原賬面凈值計算折舊扣除。
閱讀完上文,關于股權或資產劃轉的賬務處理相信大家都已經了解了,希望大家能掌握這個知識點并融匯貫通。如果你還有更多其他疑問,歡迎隨時跟我們會計學堂老師多多交流探討!








官方

0
粵公網安備 44030502000945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