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外支出匯算清繳怎么處理?
企業日常核算的“營業外支出”包括稅法允許稅前扣除和不允許稅前扣除兩部分,但在填報“營業外支出”項目時必須按會計實際核算數填報(包括主表和《成本費用明細表》),不允許稅前扣除部分在《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附表三)進行調整。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等相關規定,在“營業外支出”科目核算的以下費用支出不允許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1、向投資者支付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款項。
2、企業所得稅稅款。
3、稅收滯納金。
4、罰金、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
5、企業發生的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部分的公益性捐贈支出以及非通過《實施條例》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二條規定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規定的公益事業支付的捐贈支出,以及向非公益事業支付的捐贈支出。
6、與生產經營活動無關的各種非廣告性質的贊助支出,但已按視同銷售處理的可在視同銷售成本中扣除。
7、不符合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各項資產減值準備、風險準備等準備金支出。
8、與取得收入無關的其他支出,如職工個人的生活及交際應酬支出。
9、各項損失中應由責任人或者保險公司負擔的部分。
10、應由其他單位支付稅金或費用。
11、納稅人境外投資除合并、撤消、依法清算外形成的損失
12、各類基本社會保障性繳款。
13、不征稅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費用。
14、按企業會計準則和會計制度要求不允許在“營業外支出”科目中核算的其他費用。
15、已在“營業外支出”中列支的視同銷售成本在填入《成本費用明細表》(附表二(1))第12行“視同銷售成本”時,應從相關項下減除,以免重復扣除。
16、其他超過稅法規定扣除標準或者不允許稅前扣除的費用。
企業發生上述不允許稅前扣除的支出,應根據其性質分別在《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附表三)第13行“不允許扣除的境外投資損失”、第28行“捐贈支出”、第31行“罰金、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第32行“稅收滯納金”、第33行“贊助支出”、第34行“各類基本社會保障性繳款”、第37行“與取得收入無關的支出”、第38行“不征稅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費用”以及第40行“其他”等項中進行調整。
營業外支出所得稅清算時怎樣調整?
營業外支出在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應分明細項目逐筆調增到應納稅所得額中計算。
營業外支出本意是指非經營項目的支出,在營業外支出中,按稅法規定也有允許稅前扣除的,如符合條件的捐贈支出、固定資產清理支出等;當然也包括不允許所得稅前扣除的支出,比如罰沒支出等。
匯算清繳時,因營業外支出已經在收入中得到補償(計算利潤時已經減去了營業外支出),因此,需根據營業外支出明細項目中不能稅前扣除的項目重新計入利潤中形成應稅所得。
最后,根據調整后的應稅所得乘稅率計算應交企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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