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境外管理費的增值稅如何抵扣?
【問】我公司支付境外的檢測費,是否需要代扣代繳增值稅,能否進行抵扣進項稅額?
【答】《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3]10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規定:第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以下稱境外)的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提供應稅服務,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的,以其代理人為增值稅扣繳義務人;在境內沒有代理人的,以接受方為增值稅扣繳義務人。
第十條 在境內提供應稅服務,是指應稅服務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內。
第二十二條 下列進項稅額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四)接受境外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的應稅服務,從稅務機關或者境內代理人取得的解繳稅款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繳款憑證(以下稱稅收繳款憑證)上注明的增值稅額。
因此,公司需要代扣代繳增值稅,憑代扣代繳"稅收通用繳款書"進行抵扣進項稅額。

例:支付給國外技術使用費用106萬元,代扣代繳的增值稅6萬元,怎樣進行會計處理?這6萬元增值稅是否可以作為進項稅抵扣?
根據上述規定,如果企業支付的技術使用費,屬于非專利技或特許權,則應在“無形資產”會計科目核算,如果是如國稅函〔2009〕507號和國稅函〔2010〕46號所述的不應是特許權的服務費,則應在“管理費用”或“銷售費用”類會計科目核算。
會計分錄:
借:無形資產或管理費用或銷售費用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銀行存款
企業支付的國外技術使用費,如果不屬于財稅〔2013〕106號文件規定的不得抵扣的項目,扣稅憑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家稅務總局有關規定的,可憑取得的解繳稅款的稅收繳款憑證上取得的增值稅額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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