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代扣代繳所得稅股利會計分錄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征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1997]656號)的規定,扣繳義務人將屬于納稅義務人應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收入,通過扣繳義務人的往來會計科目分配到個人名下,收入所有人有權隨時提取,在這種情況下,扣繳義務人將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分配到個人名下時,即應認為所得的支付,應按稅收法規規定及時代扣代繳個人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
代扣時,借:其他應收款——代扣個人所得稅(在股利是扣的,借:應付股利)
貸:應交稅費——個人所得稅
繳納時,借:應交稅費——個人所得稅
貸:銀行存款
支付勞務報酬、特許權使用費、稿費、財產租賃費、利息、股息、紅利等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企業支付給個人的勞務報酬、特許權使用費、稿費、財產租賃費時,一般由支付單位作為扣繳義務人向納稅人扣繳稅款,并記入該企業的有關期間費用帳戶。企業在支付上述費用時,借記“管理費用”、“財務費用”、“經營費用”、“應付利潤”等帳戶,貸記“應交稅金--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現金”等帳戶;實際繳納時,借記“應交稅金--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帳戶,貸記“銀行存款”等帳戶。
例:孫工程師向一家公司提供一項專利使用權,一次取得收入50000元。孫工程師應繳納個人所得稅為:應納稅額=50000×(1-20%)×20%=8000元
該公司的帳務處理為:
1.借:管理費用 50000
貸:應交稅金--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8000
現金 42000
2.借:應交稅金--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8000
貸:銀行存款 8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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