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注銷留抵的增值稅會計處理
公司注銷時留抵的進項稅額應如何處理?
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若干政策的通知》(財稅[2005]165號):六、一般納稅人注銷時存貨及留抵稅額處理問題:一般納稅人注銷或被取消輔導期一般納稅人資格,轉為小規模納稅人時,其存貨不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其留抵稅額也不予以退稅。
一般納稅人若注銷時還有留抵的增值稅進項稅額該如何處理?是否可以申請退稅?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若干政策的通知》(財稅[2005]165號)第六條規定,一般納稅人注銷或被取消輔導期一般納稅人資格,轉為小規模納稅人時,其存貨不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其留抵稅額也不予以退稅。因此,貴公司注銷時留抵的增值稅進項稅額不予以退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一條的規定,企業發生的除企業所得稅和允許抵扣的增值稅以外的各項稅金及其附加,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雖然一般納稅人注銷時留抵的增值稅進項稅額不予以退稅,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是準予扣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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