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關聯公司的進口增值稅抵扣了怎么辦?
一、關繳款書上出現兩個企業名稱如何抵扣?
1、對海關代征進口環節增值稅開據的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上標明有兩個單位名稱,即既有代理進口單位名稱,又有委托進口單位名稱的,只準予其中取得專用繳款書原件的一個單位抵扣稅款。
2、申報抵扣稅款的委托進口單位,必須提供相應的海關代征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原件、委托代理合同及付款憑證,否則,不予抵扣進項稅款。
二、境外供貨商向國內進口方退還或返還的資金,進口單位是否應當作進項稅額轉出?
國內納稅人進口貨物報關后,境外供貨商向國內進口方退還或返還的資金,或進口貨物向境外實際支付的貨款低于進口報關價格的差額,是否應當作進項稅額轉出呢?請看下面文件,便可知曉。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八條規定,納稅人從海關取得的完稅憑證上注明的增值稅額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因此,納稅人進口貨物取得的合法海關完稅憑證,是計算增值稅進項稅額的唯一依據,其價格差額部分以及從境外供應商取得的退還或返還的資金,不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此條款中,“納稅人從海關取得的完稅憑證”修改為“納稅人從海關取得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進口貨物取得的合法海關完稅憑證”修改為“進口貨物取得的合法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
納稅人已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的,可重新計入“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三、國內企業進口免稅設備提前解除海關監管,補繳進口環節增值稅,如何抵扣?
根據海關進口貨物減免稅管理規定,國內企業進口減免稅貨物,應當由海關在一定年限內進行監管,提前解除監管的,應向主管海關申請辦理補繳稅款。那么補交的增值稅,如何抵扣呢?
為保證稅負公平,對于納稅人在2008年12月31日前免稅進口的自用設備,由于提前解除海關監管,從海關取得2009年1月1日后開具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其所注明的增值稅額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納稅人銷售上述貨物,應當按照增值稅適用稅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將關聯公司的進口增值稅抵扣了怎么辦的問題,小編就就講述到這里了,相信認真閱讀完全文的你已經全盤掌握了。如果你還有更多會計財務方面的疑問,請關注會計學堂網,點擊右下角小窗口跟我們專業的老師互動答疑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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