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機關購置固定資產賬務處理
購置固定資產時,應按資金來源分別借記“專用基金——修購基金”、“事業支出”、“專款支出”等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同時,借記“固定資產”科目,貸記“固定基金”科目。
事業單位融資租入的固定資產,按租賃協議確定的設備價款、運雜費、安裝費等記賬。融資租入固定資產時,借記“固定資產”科目,貸記“其他應付款”科目,支付租金時,借記有關支出科目,貸記“固定基金”科目;同時,借記“其他應付款”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購置固定資產時,應按資金來源分別
借:“專用基金——修購基金”、“事業支出”、“專款支出”等科目,
貸:“銀行存款”科目,
同時,

借:“固定資產”科目,
貸:“非流動資產基金——固定基金”科目。
事業單位融資租入的固定資產,按租賃協議確定的設備價款、運雜費、安裝費等記賬。
融資租入固定資產時
借:“固定資產”科目,
貸:“其他應付款”科目,
支付租金時
借:有關支出科目,
貸:“非流動資產基金——固定基金”科目;
同時
借:“其他應付款”科目,
貸:“銀行存款”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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