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掛靠收入及稅怎么記賬?
一、建筑業掛靠的認定及掛靠的法律特征
建筑業的掛靠行為,通常指的是一部分不具備施工資質或施工資質等級較低的個體建筑戶、無證包工隊為承攬建筑工程,采取掛名、掛靠承包經營等方式,掛靠在施工資質較高的企業或向其借用施工資質進行經營,而施工企業則向這些建筑隊、掛靠隊收取一定數額的“管理費”的行為。具體司法解釋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3條。
《建筑法》規定:建筑工程的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但是除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的分包外,必須經發包單位認可。這是分包工程存在的法規前提。另外,有些總包工程含有部分非主要或專業性較強的勞務作業,總承包單位為了工程按期、按質、按量完成,也會將這部分非主要或專業性較強的專業工程分包給具有相應資質和能力的分包單位施工。
二、對掛靠稅收處理方式的探討
假如存在掛靠關系,通常由掛靠人(包工頭)自行雇傭工人,建筑公司和建筑工人不存在直接雇傭關系。沒有與建筑公司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并辦理社會保險的建筑工人的工資支出不能作為計稅工資在稅前扣除,而必須到稅務機關開具勞務發票,征收營業稅并帶征個人所得稅。

三、對掛靠會計處理方式的探討
掛靠工程的會計處理方式可參照總包單位財務處理方法進行。
建筑企業掛靠業務的會計核算的原則是:
(1)以被掛靠方為會計核算主體,不能以掛靠方為會計核算主體。
(2)將掛靠方看成是被掛靠方的一個項目部。
建筑企業掛靠工程的會計核算(以被掛靠方為建筑企業一般納稅人為例)具體分析如下:
第一,被掛靠方項目部專屬賬戶收到掛靠方存入的購買建筑材料,特別是購買主材和設備墊資款時:
借:銀行存款-(項目部專屬賬戶名稱)
貸:其他應付款-(掛靠人名字)
第二,被掛靠方收到業主預付工程款時的賬務處理如下:
被掛靠方收到業主或發包方的預付款的賬務處理如下:
借:銀行存款
貸:預收賬款[收到業主預付款/(1+11%)]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收到業主預付款/(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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