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合銷售行為如何繳納增值稅?
根據《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四十條規定,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服務又涉及貨物,為混合銷售。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貨物繳納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服務繳納增值稅。
本條所稱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包括以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為主,并兼營銷售服務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在內。

什么是混合銷售行為:
混合銷售行為是指一項銷售行為既涉及貨物又涉及非應稅勞務的行為。混合銷售行為的特點是銷售貨物與提供非應稅勞務是由同一納稅人實現,價款是從一個購買方取得的。其中,非應稅勞務是指屬于應繳營業稅的勞務,如交通運輸業、建筑業、金融保險業、郵電通信業、文化體育業、娛樂業、服務業等。
混合銷售行為現在現實生活里已經很常見了,本文接受了混合銷售行為如何繳納增值稅,如果還需要更多的財務知識,歡迎在窗口與會計學堂老會計們互動答疑。








官方

0
粵公網安備 44030502000945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