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貨款滯納金價外費用怎么做賬?
"價外費用"是指:價外收取的基金、集資款、返還利潤、補貼、違約金(延期付款利息)和手續費、包裝費、儲備費、優質費、運輸裝卸費、品牌使用費、代收款項、代墊款項以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但同時符合下列兩個條件的代墊運費不屬于價外費用:承運部門的運費發票開具給購貨方,并且由納稅人將該項發票轉交給購貨方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二條規定,價外費用包括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滯納金、延期付款利息、賠償金、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包裝費、包裝物租金、儲備費、優質費、運輸裝卸費以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因此,銷售方單獨開的"價外費用--利息收入"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抵扣進項稅額.
案例:甲公司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10年9月1日銷售產品100件,每件不含稅銷售價格為1000元,成本為800元,2010年11月10日收到貨款,同時收取滯納金10000元.

解析:在收到貨款同時收取的滯納金為價外費用,滯納金應納稅額的計算為:不含稅銷售額=10000/(1+17%)=8547(元),應納增值稅=8547×17%=1453(元).
賬務處理:
2010年9月1日
借:應收賬款 117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10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7000
借:主營業務成本 80000
貸:庫存商品 80000
2010年11月10日
借:銀行存款 127000
貸:應收賬款 117000
營業外收入 8547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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