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補貼的所得稅調整

2018-07-09 11:55 來源:網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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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補貼的所得稅調整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以下簡稱稅法)規定企業所得稅納稅人,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稅法規定了不征稅收入.

不征稅收入稅法規定了財政撥款、實務中理解偏差較大.目前政府為了實行其職能,或促進區域經濟的發展,中央和地方政府常常會給企業一定的資金和實物幫助,既有無償的也有有償的,不少企業都理解為財政撥款,列入不征稅收入項目,侵蝕的企業所得稅的稅基,也給自身帶來了稅務風險.為此筆者認為應當不可小視.

相關規定:

針對上述情況,筆者依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6號----政府補助》(以下簡稱準則),談談政府對企業補助收入如何進行走賬,結合稅法進行納稅納稅調整,匯算清繳以納稅人為主,企業納稅人做好納稅調整.目前尚未實行準則的企業,建議涉及政府補助收入的核算,走賬時可參照使用,因為在準則前的相關會計制度和通則,對政府補助收入涉及極小,不適應當前會計核算的需要.

企業取的財政撥款,是和事業單位不同質的,應根據具體情況確認收入,同時稅前扣除的確認一般應遵循以下稅法原則:權責發生制原則、配比原則、相關性原則、確定性原則、合理性原則,應調整應納稅所得額,對稅收返還外,稅收優惠還包括直接減征、免征、增加計稅抵扣額、抵免部分稅額等形式.這類稅收優惠并未直接向企業無償提供資產,皆應按照稅法規定的其他收入確認收入,并調整應納稅所得額.

財政補貼的所得稅調整

(一)與收益相關的政府補助的會計核算和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

與收益相關的政府補助,用于補償企業以后期間的相關費用或損失的,取得時確認為遞延收益,在確認相關費用的期間計入當期損益(營業外收入);用于補償企業已發生的相關費用或損失的,取得時直接計入當期損益(營業外收入).

(二)與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

與企業取得的、用于購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長期資產的政府補助.企業取得與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不能直接確認為當期收益,應當確認為遞延收益,自相關資產可供使用時起,在該資產使用壽命內平均分配,分次計入以后各期的損益(營業外收入).相關資產在使用壽命結束前被出售、轉讓、報廢或發生毀損的,應將尚未分配的遞延收益余額一次性轉入資產處置當期的損益(營業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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