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買增值稅設備抵稅的會計分錄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和技術維護費用抵減增值稅稅額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15號)一、增值稅納稅人2011年12月1日(含)以后初次購買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包括分開票機)支付的費用,可憑購買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在增值稅應納稅額中全額抵減(抵減額為價稅合計額),不足抵減的可結轉下期繼續抵減.
《財政部關于印發《增值稅會計處理規定》的通知》(財會〔2016〕22號)二、(九)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和技術維護費用抵減增值稅額的賬務處理:按現行增值稅制度規定,企業初次購買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支付的費用以及繳納的技術維護費允許在增值稅應納稅額中全額抵減的,按規定抵減的增值稅應納稅額,借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減免稅款)"科目(小規模納稅人應借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科目),貸記"管理費用"等科目.
購買的防偽稅控開票可以全額抵扣的設備會計分錄
稅控設備、維護費增值稅抵減會計處理:自2011年12月1日起,增值稅納稅人購買(初次)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支付的費用及繳納的技術維護費可在增值稅應納稅額中全額抵減.
會計處理:
1、購買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5000元(含稅價)
借:固定資產(或管理費用等) 5000元
貸:銀行存款 5000元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 5000元
貸:管理費用 5000元

2、支付稅控系統技術維護費2000元
借:管理費用 2000元
貸:銀行存款 2000元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 2000元
貸:管理費用 2000元
借: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減免稅金
貸:銀行存款(現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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