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一核算下異地調撥貨物該怎么做會計處理呢?
答: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規定,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用于銷售的行為,應當視同銷售。這種視同銷售行為一般稱作異地銷售行為。細則第三十八條規定,異地銷售行為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貨物移送的當天。
由于異地倉儲中間環節不加價,沒有增值額,按照增值稅計算原理,一般不會形成應納稅額。因此,一般認為采取異地倉庫存儲銷售方式,貨物由企業的本地庫移送到異地庫時,不應確認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

因此,對于統一核算下異地調撥貨物,其會計處理如下:
甲方:
借:銀行存款
貸: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增值稅(銷項)
借:主營業務成本
貸:庫存商品
乙方:
借:銀行存款
貸:主營業務入——甲分機構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借:主營業務成本
貸:庫存商
如果是總公司發出材料,則是這樣:
借:其他應收款-分支機構往來--XX
貸:原材料
分公司收到材料
借:原材料
貸:其他應付款-總部往來-XX
對于會計學堂的上述分析,統一核算下異地調撥貨物您看完后是否明白了呢?想要知道更多會計方面的知識,盡在本網站的文章更新,歡迎您的多都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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