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無償贈送禮品的增值稅怎么寫會計分錄?
答: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行為,視同銷售貨物。
將購進貨物作為禮品贈送客戶,貨物的所有權已經轉移,應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
因此,贈送給客戶應視同銷售的會計分錄為:
借:銷售費用
貸: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
同時結轉贈品成本
借:主營業務成本或其他業務成本
貸:庫存商品

納稅人有視同銷售貨物行為而無銷售額者,按下列順序確定銷售額:
1.按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2.按其他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3.按組成計稅價格確定。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
成本利潤率除應稅消費品按照稅務總局明確的比例外,其他一律為10%。
看完了會計學堂的上述分析,關于企業無償贈送禮品的增值稅的會計分錄,相信您這下應該知道怎么寫了。更多會計方面的干貨,您也可以訂購我們的課程來學習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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