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取證的方法和技巧有哪些?
一般有以下六種:
1、現場檢查
2、詢問
3、先行登記保存
4、拍照、錄音、錄像
5、抽樣取證
6、鑒定
7、復印、抄錄。

人民法院調查取證的范圍有哪些?
人民法院收集證據的范圍: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證據規定》第十七條作出了“列舉加概括”式規定,對客觀原因作出了列舉性解釋,規定了人民法院可依當事人的申請調查收集證據的情況和范圍:
(一)申請調查收集的證據屬于國家有關部門保存并須人民法院依職權調取的檔案材料;
(二)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材料;
(三)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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