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長和執行董事可以并存嗎

2020-06-06 09:19 來源:網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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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信大家對于公司的組織結構都有一定的了解,至少對于一些職位最基本的印象是有的.比如我們常說的董事長,我們就知道他應該就是一個企業最高領導者.其實除此外還有很多更深層次的內容.比如董事長和執行董事可以并存嗎?來看看會計學堂小編是怎么區分的.

董事長和執行董事可以并存嗎

董事長和執行董事可以并存.

董事長與執行董事是不同角度的概念.董事長表達的是董事會內部的職權分工,而執行董事表達的是董事與公司經營聯系的緊密程度,即執行董事同時也是參與公司經營的人,是公司的雇員.因此,邏輯上二者并不存在沖突.而實踐中也確實如此.

董事長和執行董事可以并存嗎

董事長和執行董事相關規定

關于有限公司,我國《公司法》第四十五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一條另有規定的除外.……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可以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副董事長的產生辦法由公司章程規定."

《公司法》第五十一條則規定,"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名執行董事,不設董事會.執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經理."

關于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五人至十九人.董事會成員中可以有公司職工代表.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

本法第四十六條關于有限責任公司董事任期的規定,適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本法第四十七條關于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職權的規定,適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公司法》第一百零九條規定,"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可以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董事會以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

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副董事長協助董事長工作,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履行職務;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履行職務."

從我國公司法的相關規定來看,并不能推斷出董事長與執行董事不能并存.邏輯上,既然股東人數較少或規模較小的有限公司可以設執行董事,其他公司當然也可以設,而且可以不止一名.

實踐中董事長與執行董事也確實是共存的.例如,根據中國銀行公布的信息,中國銀行的董事會中,有董事長、副董事長,也有執行董事、非執行董事,還有獨立非執行董事.

在一般的規模不大的公司中,如果有董事長又強調同時設置執行董事, 最好在公司章程中對這兩 者的相關職權作出規定.但通常情況下,公司設置董事長并同時設置執行董事的必要性并不大, 不必搞得太復雜.

董事長和執行董事可以并存嗎?不管是董事長還是執行董事長他們都只是公司內的一個職務,完全不同的兩個概念,執行的任務與肩負的職責也是不一樣的,因為他們是兩個獨立的存在,不沖突.還有更多細節,請仔細閱讀會計學堂小編在上文的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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