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臺款項通過第三方直接代收代付有什么涉稅風險
答: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營業稅若干政策規定的通知》(財稅字[1994]26號)規定,代購貨物行為,凡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不征收增值稅;不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無論會計制度規定如何核算,均征收增值稅.
(1)受托方不墊付資金;
(2)銷貨方將發票開具給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將該項發票轉交給委托方;
(3)受托方按銷售方實際收取的銷售額和增值稅額(如系代理進口貨物則為海關代征的增值稅額)與委托方結算貨款,并另外收取手續費.
因為通過第三方付款也算付款,所以這種情況下,的確只是一種潛在的風險.
如果作為一個長期、固定的業務,如果代付款的確有商業上的合理目的,應該是有理由讓稅務機關認可這種代付款方式的.

金融服務中的代收代付款
答:財稅〔2016〕36號文附件二規定:直接收費金融服務以提供直接收費金融服務收取的手續費、傭金、酬金、管理費、服務費、經手費、開戶費、過戶費、結算費、轉托管費等各類費用為銷售額.
因此,在提供直接金融服務過程中的代收費用、代付費用不計入收入.
例如:1、從事貨幣兌換服務:一進一出的貨幣資金不計入金融機構的收入,中間的服務費用才計入金融企業收入繳納增值稅;2、從事信托管理、基金管理:受托管理的基金資金、信托資產部不計入金融機構收入,金融機構收取的管理費才計入金融企業收入繳納增值稅.
結論:企業代收代付的款項無論是政府性基金還是代辦的保險費還是代委托方收付的款項,關鍵點是:收取的資金最終屬于委托方,委托方會向支付方開具發票,企業在中間只起到代收代付的作用,因此,此類款項均不作為銷售額確認,不繳納增值稅,企業就此部分的金額不得開具增值稅發票.
企業代收的款項不符合以上規定,代收資金屬于價外費用的性質,應該并入應稅收入,繳納增值稅,屬于一般納稅人,可以開具專用發票.需要注意的是,財稅〔2016〕36號文附件一第37條規定:以委托方名義開具發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項不屬于價外費用,不需要計入收入繳納增值稅.
以上就是平臺款項通過第三方直接代收代付有什么涉稅風險的解答,第三方直接代收代付會有一定涉稅風險,作為納稅人申報納稅一定要根據國家相關規定來.會計學堂持續更新,歡迎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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