暫估成本所得稅匯算清繳要調出嗎
如果跨年度,在所得稅匯算清繳前取得發票的,需要在匯算清繳前按實際發票數調整,如果在所得稅匯算清繳后取得發票的,需要將暫估成本全部調整應納稅所得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企業購入商品的相關憑證,只要在年度匯算清繳結束前收到,即可計入當年度成本,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對于納稅人按照權責發生制原則進行核算的成本費用項目,由于各種原因,企業當年沒有取得發票,而在次年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前取得發票的,企業該項成本費用可以在其發生年度稅前扣除.

匯算清繳時成本暫估如何處理?
首先沖平暫估入賬的憑證(紅字),借:原材料 貸:應付賬款
其次根據發票計入原材料,借:原材料 借:應交稅費-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銀行存款或應付賬款
第三將原材料轉入上年的損益,借: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貸:原材料
第四將以前年度損益調整轉入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借: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貸: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暫估成本"納稅調整常見誤區:
《新辦法》直接取消了"應取得而未取得"的處罰條款,體現了稅務機關作為發票及稅收管理機關的管理責任,而不是像過去那樣將部分責任轉嫁給接受方承擔.前面討論的"暫估成本",即"成本已發生,而未取得發票"的情形,在2011年所得稅匯算清繳過程中,按照現有的法律規定,并不需要調整,即不需要補繳企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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