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業優惠政策的減免所得稅額怎么填
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于調整增值稅納稅申報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23號),為準確掌握納稅人享受增值稅減免稅優惠政策情況,國家稅務總局對增值稅納稅申報有關事項進行了調整。
一、在增值稅納稅申報其他資料中增加《增值稅減免稅申報明細表》(表式見附件1,以下簡稱明細表),由享受增值稅減免稅優惠政策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在辦理增值稅納稅申報時填報。

二、僅享受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納稅9萬元)免征增值稅政策或未達起征點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不需填報明細表,即小規模納稅人當期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主表第9欄“其他免稅銷售額”“本期數”和第13欄“本期應納稅額減征額”“本期數”均無數據時,不需填報明細表。 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這一政策在企業所得稅法中已明確,因此,財稅[2009]33號文的意義,在于根據國發[2009]36號文要求,明確了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3萬元(含3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優惠期間為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這里我們應注意在納稅申報時正確體現該政策:
1、所得稅預繳時,根據國稅函[2008]44號文,據實預繳時的“應納所得稅額”應按會計核算中的“利潤總額”計算,不作納稅調整,也就是說,無論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是否會低于3萬元,在預繳所得稅時都不得減計應納稅所得額,減計所得額應在年終匯算清繳時反映。當然,根據國稅函[2008]251號文《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預繳問題的通知》,企業按當年實際利潤預繳所得稅的,如上年度符合《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的小型微利企業條件,本年度仍按20%的稅率預繳所得稅。納稅年度終了后,主管稅務機關再根據企業當年有關指標,核實企業當年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如不符合,在年度匯算清繳時要補繳按本通知第一條規定計算的減免所得稅額。
2、所得稅匯算清繳時,減計的50%所得應填入所得稅申報表主表第15行“納稅調整減少額”中的“減、免稅項目所得”,并填寫附表五“稅收優惠明細表”中第四項“減免所得額合計”;而由于所得稅申報表主表上計算應納所得稅額時的稅率是25%,25%與20%之間5%減免所得稅額則應填寫在主表第28行“減免所得額”中,并填寫附表五中第五項“減免稅合計”中的“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
以上就是對中小企業優惠政策的減免所得稅額怎么填這個問題的全部解答了,你可以根據上文整理出來的填寫方法進行填寫。遇到其他問題,可以咨詢會計學堂在線答疑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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