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在廠區內裝路燈可否抵扣進項稅?
企業在廠區內安裝路燈,自己采購路燈鋼桿、燈罩、燈泡及其他配件,并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委托另一家企業安裝并支付安裝費。新《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實施后,將固定資產也納入了可以抵扣進項稅的范圍。企業廠區內的路燈作為固定資產核算,那么,路燈是否屬于可以抵扣進項稅的固定資產,安裝路燈的施工企業如何納稅?對路燈的后續維修費用如何進行判斷,屬于增值稅應稅行為還是營業稅應稅行為呢?
【解答】
該問題的關鍵點是要判斷路燈是屬于動產還是不動產。 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第(一)項規定,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三條規定,條例第十條第(一)項和本細則所稱非增值稅應稅項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稅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銷售不動產和不動產在建工程。前款所稱不動產是指不能移動或者移動后會引起性質、形狀改變的財產,包括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納稅人新建、改建、擴建、修繕、裝飾不動產,均屬于不動產在建工程。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抵扣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13號),對《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所稱構筑物做了進一步解釋,即構筑物是指人們不在其內生產、生活的人工建造物,具體為《固定資產分類與代碼》(GB/T14885-1994)中代碼前兩位為“03”的構筑物。而“道路”屬于代碼為“03”的構筑物。該文件同時強調:“以建筑物或者構筑物為載體的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無論在會計處理上是否單獨記賬與核算,均應作為建筑物或者構筑物的組成部分,其進項稅額不得在銷項稅額中抵扣。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是指:給排水、采暖、衛生、通風、照明、通訊、煤氣、消防、中央空調、電梯、電氣、智能化樓宇設備和配套設施。”

根據對以上文件的分析,可以得出這樣的結論:因道路屬于構筑物,而路燈是以道路為載體的配套設施,屬于不動產的范疇。那么該一般納稅人企業因安裝路燈而采購的鋼桿、燈罩、燈泡及其他配件,雖取得了增值稅專用發票,但因用于不動產在建工程而不能抵扣進項稅額。
根據《營業稅稅目注釋(試行稿)》(國稅發〔1993〕149號)規定,建筑是指新建、改建、擴建各種建筑物、構筑物的工程作業,包括與建筑相連的各種設備或支柱、操作平臺的安裝或裝設工程作業,以及各種窯爐和金屬結構工程作業在內。因此,該安裝企業安裝路燈的業務應按建筑業繳納營業稅。
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六條規定,“除本細則第七條規定外,納稅人提供建筑業勞務(不含裝飾勞務)的,其營業額應當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設備及其他物資和動力價款在內,但不包括建設方提供的設備的價款。”因此,該安裝企業應將該一般納稅人企業提供的鋼桿、燈罩、燈泡及其他配件等價款包括在應稅營業額中繳納營業稅。
而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七條以及《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六條的規定,如果該安裝企業符合“提供建筑業勞務的同時銷售自產貨物”的混合銷售行為,能分別核算應稅勞務的營業額和貨物的銷售額的,其應稅勞務的營業額繳納營業稅,貨物銷售額繳納增值稅。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應稅勞務的營業額和銷售貨物的銷售額。
因此,該安裝企業安裝路燈的應稅勞務無論是否包料,取得的安裝費均應繳納建筑業營業稅,開具建筑業發票。
根據國稅發〔1993〕149號文件規定:修繕,是指對建筑物、構筑物進行修補、加固、養護、改善,使之恢復原來的使用價值或延長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業。因此,安裝企業維修路燈,屬于對構筑物的配套設施進行修繕,應屬于營業稅應稅勞務,開具建筑業發票。
因此,該一般納稅人企業只能就支付的安裝費及維修費取得建筑業發票,同樣無法抵扣進項稅。
企業在廠區內裝路燈可否抵扣進項稅?上文介紹了這個是不能抵扣進項稅的,因為路燈是屬于構筑物,這個是屬于不動產在建工程,不能抵扣進項稅的,更多相關財務咨詢,敬請關注會計學堂的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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