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改增后地稅空白發票如何處理?
1、自2016年5月1日起,地稅機關不再向試點納稅人發放發票。試點納稅人已領取地稅機關印制的發票以及印有本單位名稱的發票,可繼續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特殊情況經省國稅局確定,可適當延長使用期限,最遲不超過2016年8月31日。 納稅人在地稅機關已申報營業稅未開具發票,2016年5月1日以后需要補開發票的,可于2016年12月31日前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引自國家稅務總局[2016]23號公告) 2、建筑業一般納稅人簡易計稅方法計稅或小規模納稅人差額抵扣的,需取得從分包方2016年4月30日前開具的建筑業營業稅發票,該建筑業營業稅發票在2016年6月30日前可作為預繳稅款的扣除憑證。(引自國家稅務總局[2016]17號公告
營改增后原來購買的地稅發票怎么辦
營改增后原來購買的地稅發票可繼續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特殊情況經省國稅局確定,可適當延長使用期限,最遲不超過2016年8月31日。只有繳銷地稅發票后才能領用增值稅發票。建議繳銷原地稅發票,領用增值稅發票,以便生產經營。

1、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3號)規定,自2016年5月1日起,地稅機關不再向試點納稅人發放發票。試點納稅人已領取地稅機關印制的發票以及印有本單位名稱的發票,可繼續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特殊情況經省國稅局確定,可適當延長使用期限,最遲不超過2016年8月31日。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營改增后國稅、地稅發票管理銜接工作的通知》(稅總函〔2016〕192號)三、關于地稅機關已發放發票的繳銷問題:
初次在國稅機關領用發票的納稅人,須繳銷地稅機關已發放的發票后,方可領用;凡在國稅機關已領用發票的納稅人,地稅機關發放的發票一律繳銷。
營改增后地稅空白發票如何處理?上文介紹了原來購買的地稅發票可繼續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特殊情況經省國稅局確定,可適當延長使用期限,最遲不超過2016年8月31日,或者繳銷掉,更多相關財務資訊,敬請關注會計學堂的更新!








官方

0
粵公網安備 44030502000945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