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股東向企業借款是否需要繳納個稅
按照現行稅法關于對個人投資者從其投資的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除外)借款而長期不還的處理規定,納稅年度內個人投資者從其投資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除外)借款,在該納稅年度終了后既不歸還,又未用于企業生產經營的,其未歸還的借款可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紅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也就是說股東從公司借款,沒有用于公司經營,只要超過一年不歸還,在稅務上是認定為公司對股東分配利潤,需要按照“股息紅利所得”的稅目征收20%的個人所得稅。
關于年度終了未歸還借款的時間節點問題,各地在執行該政策的時候會略有不同。有的是按照借款滿一年(即12個月)來算,超過12個月不還,視作分配利潤。而有些地區就是按照到12月31日未歸還,就視作對個人股東分配利潤。
如果不是股東本人向公司借款,而是由其配偶、子女或其他親屬向公司借款的情況,目前是沒有什么避稅的空子讓股東鉆了,在稅法上是一視同仁,也視作是股東本人向公司借款,到納稅年度終了未歸還,視同分配利潤,繳納20%的個人所得稅。
如果股東不向公司借款,而是由公司出資購買資產登記在其或其家人名下,然后將房產或汽車等資產無償或收取一定租賃費借給公司使用的情況,對此財稅〔2008〕83號文件早有規定。其大意是:企業出資購買房屋及其他財產,將財產所有權登記在投資者個人或其家庭成員名下的,不論這部分財產是否無償或有償讓企業使用,其實質都是企業對該股東個人進行了實物性質的利潤分配,應視同該個人投資者取得“股息、紅利所得”,按20%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同時,企業在使用的登記在股東個人名下的資產,不得在企業賬務上計提折舊。

個人所得稅征稅對象
法定對象
我國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義務人是在中國境內居住有所得的人,以及不在中國境內居住而從中國境內取得所得的個人,包括中國國內公民,在華取得所得的外籍人員和港、澳、臺同胞。
居民納稅義務人
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滿1年的個人,是居民納稅義務人,應當承擔無限納稅義務,即就其在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非居民納稅義務人
在中國境內無住所又不居住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不滿一年的個人,是非居民納稅義務人,承擔有限納稅義務,僅就其從中國境內取得的所得,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企業股東向企業借款是否需要繳納個稅?納稅年度內個人投資者從其投資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除外)借款,在該納稅年度終了后既不歸還,又未用于企業生產經營的,其未歸還的借款可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紅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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