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轉讓房屋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率是多少
土地增值稅是指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著物并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以轉讓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貨幣收入、實物收入和其他收入減除法定扣除項目金額后的增值額為計稅依據向國家繳納的一種稅賦,不包括以繼承、贈與方式無償轉讓房地產的行為。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如下:
1、按照《地方稅務局關于土地增值稅清算問題的有關問題公告》(地方稅務局公告2015年9號)第十三款之規定:關于確定房地產開發項目核定征收率的問題:
(1)普通標準住宅的核定征收率為6%;
(2)非普通標準住宅和其他類型房地產的核定征收率為8%;
(3)無法準確區分不同房地產類型的,核定征收率為8%。
2、按照《地方稅務局關于土地增值稅相關政策的公告》(地方稅務局公告2015年8號)第十一款之規定:納稅人在存量房轉讓環節,無法按照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5年8號第九條據實征收土地增值稅的,主管稅務機關按8%的核定征收率計算征收,并出具《存量房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通知書》。

土地增值稅征收機關是哪個部門
1、土地增值稅的納稅人應向房地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并在稅務機關核定的期限內繳納。“房地產所在地”,是指房地產的坐落地。納稅人轉讓的房地產坐落在兩個或以上地區的,應按房地產所在地分別申報納稅。
2、土地增值稅的納稅人應在轉讓房地產合同簽訂后的7日內,到房地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并向稅務機關提交房屋及建筑物產權、土地使用權證書,土地轉讓、房產買賣合同,房地產評估報告及其他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資料。
單位轉讓房屋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率是多少?普通標準住宅的核定征收率為6%,非普通標準住宅和其他類型房地產的核定征收率為8%和無法準確區分不同房地產類型的,核定征收率為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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