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認定善意取得虛開發票?
對于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已經被列入中國刑法第205條,又叫“虛開專用發票罪”,也就是我們常說的“惡意”虛開發票。
“惡意”虛開發票不僅要補稅、補罰款、補滯納金、還要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當企業遇到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時,我們能爭取到最好的處理結果就是“善意取得”虛開發票,這是為什么呢?
“善意”虛開發票是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的,也不需要補罰款、補滯納金只需要補稅就可以。善意如何定性?
1、購貨方與銷售方存在真實的交易。
2、銷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的專用發票。
3、專用發票注明的銷售方名稱、印章、貨物數量、金額及稅額等全部內容與實際相符。
4、沒有證據表明購貨方知道銷售方提供的專用發票是以非法手段獲得的。
“善意”的界定并不是簡單的一句不知道就能解決的,必須同時滿足以上四點,才可界定虛開的發票為“善意取得。”

什么是虛開增值稅發票?
《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虛開發票行為:
(1)為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2)讓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3)介紹他人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最高人民法院則在司法解釋中進一步明確了“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界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若干問題的解釋》(法發〔1996〕30號)規定:
具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于“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1)沒有貨物購銷或者沒有提供或接受應稅勞務而為他人、為自己、讓他人為自己、介紹他人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2)有貨物購銷或者提供或接受了應稅勞務但為他人、為自己、讓他人為自己、介紹他人開具數量或者金額不實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3)進行了實際經營活動,但讓他人為自己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以上就是會計學堂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關于如何認定善意取得虛開發票的全部內容了,善于取得的虛開發票是不需要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的,必須同時滿足上文中所說的條件才能認定為善意,虛開增值稅發票的問題上文為大家進行了著重的講解,希望能給你帶來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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