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辦理過戶手續時,是否還要繳納車輛購置稅
一、根據《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3號)第六條規定:“免稅車輛因轉讓、改變用途等原因,其免稅條件消失的,納稅人應在免稅條件消失之日起60日內到主管稅務機關重新申報納稅。
免稅車輛發生轉讓,但仍屬于免稅范圍的,受讓方應當自購買或取得車輛之日起60日內到主管稅務機關重新申報免稅。”
第二十四條規定:“購買二手車時,購買者應當向原車主索要完稅證明。”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94號)第十五條規定:“免稅、減稅車輛因轉讓、改變用途等原因不再屬于免稅、減稅范圍的,應當在辦理車輛過戶手續前或者辦理變更車輛登記注冊手續前繳納車輛購置稅。”

車輛購置稅相關規定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規定,防汛和森林消防部門購置的由指定廠家生產的指定型號的用于指揮、檢查、調度、防汛(警)、聯絡的專用車輛免稅。
森林消防部門購買后只需辦理車輛購置稅納稅申報,不需繳納車輛購置稅。但該辦法第五條規定,免稅、減稅車輛因轉讓、改變用途等免稅條件消失的車輛不再屬于免稅、減稅范圍,應當在辦理車輛過戶手續前或辦理變更車輛登記注冊手續前繳納車輛購置稅。
免稅車輛轉讓是需要再次申報繳納車輛購置稅的,不過不用按新車計算繳納稅款。根據該辦法第八條規定,免稅條件消失的車輛,自初次辦理納稅申報之日起,使用年限未滿10年的,計稅依據為最新核發的同類型車輛最低計稅價格按每滿1年扣減10%;未滿1年的計稅依據為最新核發的同類型車輛最低計稅價格;使用年限10年(含)以上的,計稅依據為0。
車輛辦理過戶手續時,是否還要繳納車輛購置稅?免稅、減稅車輛因轉讓、改變用途等原因不再屬于免稅、減稅范圍的,應當在辦理車輛過戶手續前或者辦理變更車輛登記注冊手續前繳納車輛購置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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