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稅之補繳免、抵、退稅款的會計處理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24號)規定,對生產企業已申報辦理免抵退稅的出口貨物,如果跨年度發生退運,或者跨年度依照規定應當適用免征增值稅政策,或者跨年度依照規定應當適用征收增值稅政策,生產企業應當依照規定補繳免抵退稅額。由于適用政策不同,其相應會計處理也各不相同。

一、生產企業退運,補繳免抵退稅額的處理
生產企業出口貨物跨年度發生退關退運,如果出口貨物已申報辦理免抵退稅的,應當依照規定補繳已辦理免抵退稅額。對補繳的免抵退稅額不得計入營業成本,應當紅字貸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出口退稅)”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相當于列作進項稅額予以抵扣;同時將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從成本中轉回,紅字借記“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科目,紅字貸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科目。
二、生產企業出口貨物由于適用免征增值稅政策而補繳免抵退稅額的處理
生產企業已申報辦理出口退(免)稅的貨物跨年度按照規定可以適用免征增值稅政策的,應當依照規定全額補繳免抵退稅額。對于補繳的免抵退稅額應當如何處理?
第一種辦法,生產企業應當將補繳的免抵退稅額紅字貸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出口退稅)”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同時按照當期免稅出口銷售額計算劃分轉出相應進項稅額,雖然補繳免抵退稅額符合哪里來哪里去的會計處理要求,但是免抵退稅額紅字記入“應交增值稅(出口退稅)”科目貸方,實質上就列作了進項稅額予以抵扣,這不符合出口免稅不得抵扣進項稅額的原則,同時當期出口貨物相應進項稅額(即補繳的免抵退稅額)不屬于不可劃分的進項稅額,不應當適用計算劃分轉出進項稅額辦法。
第二種辦法,生產企業應當將補繳的免抵退稅額紅字貸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出口退稅)”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這屬于出口免稅貨物直接可區分的進項稅額,應當直接作進項轉出處理,借記“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科目,貸記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科目。從簡便出發,生產企業出口貨物適用免稅政策,其補繳的免抵退稅額應當直接計入成本,不得紅字貸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出口退稅)”科目。
筆者贊同第二種辦法。
三、生產企業出口貨物由于適用征收增值稅政策而補繳免抵退稅額的處理
生產企業已申報辦理退(免)稅的出口貨物,跨年度依照規定應當適用征收增值稅政策而補繳免抵退稅額的,生產企業應當按照補繳的免抵退稅額紅字貸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出口退稅)”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將以前申報的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沖回,紅字借記“以前年度損益”等科目,紅字貸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科目;計提銷項稅額,借記“以前年度損益”等科目,貸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科目。
消費稅之補繳免、抵、退稅款的會計處理應該怎么做?區分生產企業退運,補繳免抵退稅額的處理;生產企業出口貨物由于適用免征增值稅政策而補繳免抵退稅額的處理以及生產企業出口貨物由于適用征收增值稅政策而補繳免抵退稅額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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