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后回購的會計與稅務處理怎么做?
售后回購是指企業銷售商品的同時承諾或有權選擇日后再將該商品(包括相同或幾乎相同的商品,或以該商品作為組成部分的商品)購回的銷售方式。
會計處理:在境內外同時上市的企業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國際財務報告準則或企業會計準則編制財務報表的企業,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第三十八條規定企業區分兩種情形分別進行:
一是企業因存在與客戶的遠期安排而負有回購義務或企業享有回購權利的,表明客戶在銷售時點并未取得相關商品控制權,企業應作為租賃交易或融資交易進行相應的會計處理。其中,回購價格低于原售價的應視為租賃交易,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1號——租賃》的相關規定進行會計處理;回購價格不低于原售價的應視為融資交易,在收到客戶款項時確認金融負債,并將該款項和回購價格的差額在回購期間內確認為利息費用等。企業到期未行使回購權利的,應當在該回購權利到期時終止確認金融負債,同時確認收入。
二是企業負有應客戶要求回購商品義務的,應在合同開始日評估客戶是否具有行使該要求權的重大經濟動因。客戶具有行使該要求權重大經濟動因的,企業應當將售后回購作為租賃交易或融資交易,按照上一種情形有規定進行會計處理;否則,企業應當將其作為附有銷售退回條款的銷售交易,按照本準則第三十二條規定進行會計處理。
稅務處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號)第一條第(三)項規定:“采用售后回購方式銷售商品的,銷售的商品按售價確認收入,回購的商品作為購進商品處理。有證據表明不符合銷售收入確認條件的,如以銷售商品方式進行融資,收到的款項應確認為負債,回購價格大于原售價的,差額應在回購期間確認為利息費用。”稅法與會計規定差異較大,稅法的規定應該盡快修改。

售后回購如何做會計分錄?
一、銷售方(售后回購融入資金方)會計處理
1、銷售商品時,作如下會計分錄:
借:銀行存款
貸:其他應付款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
2、回購價與原售價之間的差額,應在回購期間按月計提利息費用,作如下會計分錄:
借:財務費用
貸:其他應付款
3、銷售方購回商品時,作如下會計分錄:
借:其他應付款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
貸:銀行存款
二、購貨方會計處理
1、購進商品時(需取得增值稅發票),作如下會計分錄:
借:其他應收款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
貸:銀行存款
2、回購價大于原售價的差額,應在回購期間按月計提利息收入,作如下會計分錄:
借:財務費用-利息收入
貸:其他應收款
3、銷售方回購時,購貨方作如下會計分錄:
借:銀行存款
貸:其他應收款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
售后回購就是企業可以將出售的商品在以后購回的一種銷售形式,本文就售后回購的會計與稅務處理怎么做的這一問題,進行了相關的解答,具體的答案相信通過對本文的閱讀你一定有所了解了,希望在會計學堂能讓你有所收獲。














官方

0
粵公網安備 44030502000945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