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發票,也不一定能稅前扣除的有哪些情形

2019-05-25 08:20 來源:網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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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買了商品或是其他的服務后取得發票,很多單位會計以為拿到了發票之后,就可以稅前扣除發票的金額。但是要提醒稅前扣除也是有相關要求的。那么,取得發票,也不一定能稅前扣除的有哪些情形?

   取得發票,也不一定能稅前扣除的有哪些情形

  一、公益性捐贈超出限定范圍的憑據

  近幾年,國家出臺了一系列新的鼓勵捐贈稅前扣除的優惠政策,對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等社會力量,**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的特殊情況下公益性捐贈,在繳納企業所得稅時,可以全額在當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同時,稅收政策還規定了十種情形的企業公益性捐贈,不允許稅前扣除。包括: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限額的,未取得法定扣除憑據的,直接捐贈給個人或單位的,不在捐贈支出名單內或不屬于名單所屬年度的,公益性捐贈逾期支出的,納稅申報證明材料不全的,各種贊助性支出的,企業虧損公益性捐贈的,非公益性捐贈的,核定征收企業捐贈支出的。

  二、非轉賬方式支付的手續費及傭金憑證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手續費及傭金支出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29號)明確,除委托個人代理外,企業以現金等非轉賬方式支付的手續費及傭金不得在稅前扣除。也就是說,如果不是以轉帳形式支付,即使業務真實,并取得中介服務機構的發票,也不能夠在稅前扣除。所以,要求必須**銀行轉賬,只有符合這些規定才能扣除。

  三、境外發票有異議不能提供境外公證證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單位和個人從中國境外取得與納稅有關的發票或者憑證,稅務機關在納稅審查時有疑義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證機構或者注冊會計師的確認證明,經稅務機關審核認可后,方可作為記賬核算的憑證。境外發票可以作為稅前扣除的憑證,但稅務稽查時,如果對境外發票有異議的,可以要求企業提供境外公證機構或境外注冊會計師的證明,不能提供證明的,一律不得稅前扣除。

  四、發行權益性證券支付的手續費及傭金憑證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手續費及傭金支出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29號)規定,企業為發行權益性證券,支付給有關證券承銷機構的手續費及傭金,不得在稅前扣除。

  五、外企為境內員工支付的境外保險憑證

  《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的雇員的境外保險費有關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8〕101號)規定,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按照有關國家社會保險制度的要求,或者作為企業內部福利或獎勵制度,直接為其在中國境內工作的雇員(含在中國境內有住所和無住所的雇員)支付或負擔的各類境外商業人身保險費和境外社會保險費,如向境外社會保險機構和商業保險機構支付的失業保險費、退休金、儲蓄金、人身意外傷害保險費、醫療保險費等,不得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但該境外保險費作為支付給雇員的工資、薪金的,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六、發放工資薪金沒有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文件規定,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要件之一為已經代扣代繳了個人所得稅,因此企業發放的工資薪金如果沒有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不能證明其工資薪金支出的屬性,工資薪金發放表不允許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七、商業保險費用支出憑證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除企業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為特殊工種職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險費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業保險費外,企業為投資者或者職工支付的商業保險費,不得扣除。企業按國家規定為特殊工種職工支付的法定人身安全保險費,以及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可以稅前扣除的商業保險費,準予稅前扣除。即企業為其投資者或者職工投保商業保險所發生的保險費支出,僅限于以上列舉的兩種,才準予稅前扣除。商業保險費不得稅前扣除。

  八、超過扣除范圍和定額標準的各項費用憑證

  企業所得稅允許扣除的具體項目,要按照規定的范圍、標準在稅前扣除。超出稅前扣除范圍、超過稅前扣除標準的憑據支出,一律不得稅前扣除。稅收法規有具體扣除范圍和標準(比例或金額),實際發生的費用超過或高于法定范圍和定額標準的部分不得稅前扣除。超過扣除范圍和定額標準不得稅前扣除的費用類別包括: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職工工會經費、業務招待費、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捐贈支出、利息支出、手續費、傭金支出、五險一金、補充養老和補充醫療保險等。例如,業務招待費憑證超過當年銷售收入的5‰不得稅前扣除。《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因此,稅法規定扣除有限額的,此時不能按合法有效憑證金額進行扣除,而應該按稅法規定來扣除。

  九、工資薪金總額超過限定數額

  納稅人支付給本單位員工的工資薪金,以工資表和相應的支付單據為稅前扣除憑證。納稅人應按規定保管工資分配方案、工資結算單、納稅人與職工簽訂的勞動合同、個人所得稅扣繳情況以及社保機構蓋章的社會保險名單清冊等證明材料,作為備查資料。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第二條的規定,國有性質企業發生的接受外部勞務派遣用工費用中已確認的工資薪金支出,應計入本企業工資薪金總額。工資薪金總額不得超過政府有關部門給予的限定數額,超過部分,不得計入企業工資薪金總額,也不得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十、不能提供會議費證明材料的會議費發票

  納稅人發生的會議費,以發票和支付單據為稅前扣除憑證。企業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會議費支出,應按主管稅務機關要求,能夠提供證明其真實性的合法憑證及相關材料,否則,不得在稅前扣除。會議費證明材料應包括:會議時間、地點、預算、出席人員、內容、目的、費用標準、支付憑證等。

  十一、未經申報的資產損失憑證

  企業發生的資產損失,應按規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后方能在稅前扣除。未經申報的損失,不得在稅前扣除。

  十二、行政罰款、司法罰金及沒收財物的損失憑證

  《企業所得稅法》第十條明確,支付給行政機關的罰款、司法機關的罰金和被行政機關或司法機關沒收財物的損失不得稅前扣除;但因為違背經濟合同支付給對方的違約金、罰款、滯納金、訴訟費、延期付款的利息等,均屬于與取得收入有關的支出,可以據實扣除。

  十三、企業管理費列支個人所得稅的完稅憑證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雇主為雇員承擔全年一次性獎金部分稅款有關個人所得稅計算方法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8號)第四條的規定,雇主為雇員負擔的個人所得稅款,應屬于個人工資薪金的一部分,按照工資薪金支出的扣除標準進行稅務處理。凡單獨作為企業管理費列支的,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時不得稅前扣除。

  十四、煙草企業煙草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憑證

  《關于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48號第三條明確,煙草企業的煙草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一律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煙草企業的煙草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即使取得有效扣除憑證,也一律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關于強化部分總局定點聯系企業共性稅收風險問題整改工作的通知》稅總辦函〔2014〕652號第五條,針對煙草企業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的準確歸集和稅前扣除問題,明確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分行業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72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48號)的規定,煙草企業的煙草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不得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十五、旅行社開具的不能提供證明其真實性的發票

  很多企業出國考察,需要旅行社提供發票。如納稅人發生出國考察支出,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證明資料的,應能夠提供證明其真實性的合法憑證。證明材料應包括:考察人員姓名、地點、時間、任務、支付憑證等。否則,不得在稅前扣除。

  十六、與生產經營活動無關的支出憑證

  與生產經營無關的成本費用,主要包括: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委托加工代墊運費,應由個人承擔的其他支出,給退休職工發放的節日補助、股東將公款用于消費性的支出。個人投資者以企業資金為本人、家庭成員支付與企業經營無關的消費性支出、股東將公款用于財產性的支出。企業出資購買房屋、汽車、電腦、股票、基金及其他財產,將所有權登記為投資者個人、投資者家庭成員的、單位為職工提供免費旅游的支出,娛樂、健身、旅游、招待、購物、饋贈等支出。

  十七、向境外關聯方支付費用取得的四類憑證

  《關于企業向境外關聯方支付費用有關企業所得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16號第四條,明確規定企業向境外關聯方支付費用的四類情形,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

  (一)企業向未履行功能、承擔風險,無實質性經營活動的境外關聯方支付的費用,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

  (二)企業因接受境外關聯方提供勞務而支付費用,該勞務應當能夠使企業獲得直接或者間接經濟利益。企業因接受下列勞務而向境外關聯方支付的費用,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

  1.與企業承擔功能風險或者經營無關的勞務活動;

  2.關聯方為保障企業直接或者間接投資方的投資利益,對企業實施的控制、管理和監督等勞務活動;

  3.關聯方提供的,企業已經向第三方購買或者已經自行實施的勞務活動;

  4.企業雖由于附屬于某個集團而獲得額外收益,但并未接受集團內關聯方實施的針對該企業的具體勞務活動;

  5.已經在其他關聯交易中獲得補償的勞務活動;

  6.其他不能為企業帶來直接或者間接經濟利益的勞務活動。

  (三)企業使用境外關聯方提供的無形資產需支付特許權使用費的,應當考慮關聯各方對該無形資產價值創造的貢獻程度,確定各自應當享有的經濟利益。企業向僅擁有無形資產法律所有權而未對其價值創造做出貢獻的關聯方支付特許權使用費,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

  (四)企業以融資上市為主要目的,在境外成立控股公司或者融資公司,因融資上市活動所產生的附帶利益向境外關聯方支付的特許權使用費,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

   取得發票,也不一定能稅前扣除的有哪些情形

  什么情況下,無需取得正式發票即可稅前扣除

  一、合理工資薪金

  要點提示:企業合理工資薪金指企業按照股東大會、董事會、薪酬委員會或相關管理機構制訂的工資薪金制度規定實際發放給員工的工資薪金,是企業每一納稅年度支付給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員工的所有現金形式或者非現金形式的勞動報酬,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年終加薪、加班工資,以及與員工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支出,準予稅前扣除。

  扣除依據:工資單、代扣代繳個稅的證明

  政策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二、社保費用、住房公積金、工會經費

  要點提示:企業依照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范圍和標準為職工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基本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和工會經費,準予扣除。

  扣除依據:(1)社保繳費憑證(2)《工會經費收入專用收據》(3)稅務局代開的工會經費憑據

  政策依據:

  《財政票據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令第70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關于補充養老保險費 補充醫療保險費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27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稅務機關代收工會經費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據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0號)

  三、年金形式的補充養老保險

  要點提示:采用年金形式的補充養老保險,企業年金方案報送勞動保障部門接收無異議的,可以按照職工工資總額5%的標準稅前扣除。

  扣除依據:勞動保障部門接收的年金方案

  政策依據:

  《企業年金試行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0號)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27號)

  四、內部發生的職工福利費

  要點提示:直接以貨幣形式支付內部職工福利費,如:職工困難補助費、以貨幣形式按標準發放職工的各項補貼(如獨生子女補貼)、救濟費、安家費、葬費、撫恤費、探親費、職工生活困難補助;設施及維修保養費用和福利部門工作人員的住房公積金、社保等,符合稅法和相關條例規定范圍內的支出可以稅前扣除。

  扣除依據:可代表職工利益的決定的相關文件,現金付款清單和銀行轉賬憑證等。

  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2007〕第512)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

  五、資產損失

  要點提示:存貨、固定資產、無形資產、長期投資因發生永久或實質性損害而確認的財產損失須報經稅務機關審核才能在申報企業所得稅時扣除,且其送審申報資料需留存備查。企業的各項財產損失,應在損失發生當年申報扣除,不得提前或延后。資產損失按其申報內容和要求的不同,分為清單申報和專項申報兩種申報形式。

  扣除依據:清單申報:資產損失的會計核算資料、原始憑證(部分稅務局要求清單申報需取得申報回執)

  專項申報:稅務機關的專項申報回執

  政策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25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因國務院決定事項形成的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18號)

  六、農民取得的青苗補償

  要點提示:鄉鎮企業的職工和農民取得的青苗補償費收入,屬種植業的收益范圍,同時,也屬經濟損失的補償性收入,青苗補償費收入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企業支出青苗補償時無法取得相應的發票或財政票據,可以憑賠償協議與付款憑證進行財務處理。

  扣除依據:企業支付給農民的土地賠償、青苗補償費等支出,根據政府規定的補償標準、賠(補)償協議、受償人簽字的收款收據等稅前扣除。

  政策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取得青苗補償費收入征免個人所得稅的批復》(國稅函發〔1995〕79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七、工程款項尚未結清固定資產計提折舊

  要點提示:企業固定資產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項尚未結清未取得全額發票的,可暫按合同規定的金額計入固定資產計稅基礎計提折舊,待發票取得后進行調整。但該項調整應在固定資產投入使用后12個月內進行。

  提示:轉固后超過12個月未取得合規發票,應對固定資產原值和折舊金額進行調整。

  扣除依據:折舊計提明細表

  政策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

  八、購買完全發生在境外的服務或無形資產、有形動產

  要點提示: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銷售完全在境外發生的服務、完全在境外使用的無形資產、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動產。

  扣除依據:外匯管理局提供的支付外匯證明、合同等。

  政策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

  九、準備金

  要點提示:稅前可扣除的準備金是指按照稅法規定計提的準備金可以稅前扣除。具體如下:

  (1)證券類準備金和期貨類準備金

  (2)保險公司的保險保障基金、未到期責任準備金、壽險責任準備金、長期健康險責任準備金、未決賠款準備金

  (3)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按規定提取的擔保賠償準備、未到期責任準備金

  (4)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財務公司和城鄉信用社等國家允許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企業按規定提取的貸款損失準備金

  (5)保險公司按照規定計提的巨災風險準備金

  (6)金融企業按規定提取的貸款損失專項準備金

  扣除依據;按規定計提的準備金計算表

  政策依據:

  《關于證券行業準備金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7〕23號)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保險企業計提準備金有關稅收處理問題的通知 》(財稅〔2015〕115號 )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小企業融資(信用)擔保機構有關準備金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22號)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金融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9號)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保險公司農業巨災風險準備金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23號)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金融企業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5〕3號)

  取得發票,也不一定能稅前扣除的有哪些情形?要是發票無法稅前扣除的話,就必須要根據發票的金額來繳納稅費。關于發票稅前扣除的規定內容跟相關知識,通過會計學堂網你能了解跟學習更多的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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