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二級特別關注企業專用發票如何辦理退稅?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出口貨物稅收函調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第11號)第五條、第六條、第十五條規定,對文件規定出口企業或供貨企業為關注企業要加強出口退稅審核的,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應要求出口企業填報《外貿企業出口業務自查表》或《生產企業出口業務自查表》,并分析有關內容。退稅機關對自查表分析核查后未發現明顯疑點的,可根據審核、審批程序辦理出口退稅。核查后不能排除明顯疑點的,應通過函調系統向出口貨物供貨企業所在地縣以上稅務機關發函調查,并依據復函情況按規定進行處理。 未收到復函前,對于尚未辦理的出口退稅,暫不辦理。對于復函確認供貨企業存在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等問題,不得辦理出口退稅。對于復函確認供貨企業存在涉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等疑點,暫緩辦理出口退稅。待復函稅務機關再次復函排除相應疑點后,方可辦理出口退稅。對于正常業務復函,退稅機關應根據出口退稅審核審批相關規定辦理出口退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下發第一批出口退稅審核特別關注信息的通知》(國稅函〔2010〕143號)第一條規定,出口企業從第一批出口退稅審核特別關注信息所列供貨企業購貨出口申報退稅,尚未通過審核或雖已通過審核但尚未辦理退稅的,各地稅務機關要通過發函調查或實地核查等手段加大出口退稅審核力度,核實無問題后方可辦理退稅。對已辦理退稅的,如核查發現問題,按有關規定處理。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下發第二批出口退稅審核特別關注信息的通知》(國稅函〔2010〕171號)第二條規定,出口退稅審核系統將在出口退稅審核過程中,自動比對出口企業申報信息與出口退稅審核特別關注信息并作出提示:1.經比對發現出口企業從出口退稅審核特別關注信息所列供貨企業購貨出口申報退稅的,各地稅務機關要加大出口退稅審核力度,核實后按規定辦理。2.經比對發現出口企業使用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申報退稅的,應立即轉稽查部門處理。3.經比對發現出口企業從特別關注信息所列“辦理稅務登記兩年以內注銷的增值稅企業”以外的企業購貨出口申報退稅的,要對出口企業貨物起運地、購進貨物的貨款支付、運費支付等情況進行核查,查清出口企業貨物流、資金流是否合理。需進一步核實的,要通過函調或實地核查核實其真實供貨、生產能力及納稅等情況。4.經比對發現出口企業從已注銷企業購貨出口申報退稅的,如通過發函調查無法核實其真實供貨情況,要對出口企業貨物起運地、購進貨物的貨款支付、運費支付等情況進行核查,查清出口企業貨物流、資金流是否合理。

出口退稅的條件是什么?
答:(1)必須是增值稅、消費稅征收范圍內的貨物。增值稅、消費稅的征收范圍,包括除直接向農業生產者收購的免稅農產品以外的所有增值稅應稅貨物,以及煙、酒、化妝品等11類列舉征收消費稅的消費品。
之所以必須具備這一條件,是因為出口貨物退(免)稅只能對已經征收過增值稅、消費稅的貨物退還或免征其已納稅額和應納稅額。未征收增值稅、消費稅的貨物(包括國家規定免稅的貨物)不能退稅,以充分體現"未征不退"的原則。
(2)必須是報關離境出口的貨物。所謂出口,即輸出關口,它包括自營出口和委托代理出口兩種形式。區別貨物是否報關離境出口,是確定貨物是否屬于退(免)稅范圍的主要標準之一。凡在國內銷售、不報關離境的貨物,除另有規定者外,不論出口企業是以外匯還是以人民幣結算,也不論出口企業在財務上如何處理,均不得視為出口貨物予以退稅。
對在境內銷售收取外匯的貨物,如賓館、飯店等收取外匯的貨物等等,因其不符合離境出口條件,均不能給予退(免)稅。
(3)必須是在財務上作出口銷售處理的貨物。出口貨物只有在財務上作出口銷售處理后,才能辦理退(免)稅。也就是說,出口退(免)稅的規定只適用于貿易性的出口貨物,而對非貿易性的出口貨物,如捐贈的禮品、在國內個人購買并自帶出境的貨物(另有規定者除外)、樣品、展品、郵寄品等等,因其一般在財務上不作銷售處理,故按照現行規定不能退(免)稅。
(4)必須是已收匯并經核銷的貨物。按照現行規定,出口企業申請辦理退(免)稅的出口貨物,必須是已收外匯并經外匯管理部門核銷的貨物。
國家規定外貿企業出口的貨物必須要同時具備以上4個條件。生產企業(包括有進出口經營權的生產企業、委托外貿企業代理出口的生產企業、外商投資企業,下同)申請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時必須增加一個條件,即申請退(免)稅的貨物必須是生產企業的自產貨物或視同自產貨物才能辦理退(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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