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價款是否計入房產原值繳納房產稅
根據現行規定,房產原值應包括與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種附屬設備或一般不單獨計算價值的配套設施。主要有:暖氣、衛生、通風、照明、煤氣等設備;各種管線,如:蒸氣、壓縮空氣、石油、給水排水等管道及電力、電訊、電纜導線;電梯、升降機、過道、曬臺等。為了維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滿足設計要求,凡以房屋為載體,不可隨意移動的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如給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調、電氣及智能化樓宇設備等,無論在會計核算中是否單獨記賬與核算,都應計入房產原值,計征房產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財稅地字〔1986〕8號)規定,房產原值是指納稅人按照會計制度規定,在賬簿“固定資產”科目中記載的房屋原價,對納稅人未按會計制度規定記載的,在計征房產稅時,應按規定調整房產原值。所以納稅人計稅房產原值的確定,取決于納稅人會計核算所選取的具體的會計制度的規定。

《小企業會計制度》規定,購入的土地使用權,或以支付土地出讓金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按照實際支付的價款作為實際成本,并作為無形資產核算,待該項土地開發時再將其賬面價值轉入相關在建工程。
會計賬務處理為:以支付土地出讓金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按照實際支付的價款,借記“無形資產”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待該項土地開發時再將其賬面價值轉入相關在建工程,借記“在建工程”等科目,貸記“無形資產”科目。
《企業會計制度》第四十七條規定,企業購入或以支付土地出讓金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在尚未開發或建造自用項目前,作為無形資產核算;企業因利用土地建造自用某項目時,將土地使用權的賬面價值全部轉入在建工程成本。
自行開發建造廠房等建筑物,相關的土地使用權與建筑物應當分別進行處理。外購土地及建筑物支付的價款應當在建筑物與土地使用權之間進行分配,難以合理分配的,應當全部作為固定資產。
工程價款是否計入房產原值繳納房產稅?為了維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滿足設計要求,凡以房屋為載體,不可隨意移動的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無論在會計核算中是否單獨記賬與核算,都應計入房產原值,計征房產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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