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視同內銷征稅時計提增值稅的依據是什么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退(免)稅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02號)文件第一條規定:一般納稅人以一般貿易方式出口上述貨物計算銷項稅額公式:
銷項稅額=出口貨物離岸價格×外匯人民幣牌價÷(1+法定增值稅稅率)×法定增值稅稅率
一般納稅人以進料加工復出口貿易方式出口上述貨物以及小規模納稅人出口上述貨物計算應納稅額公式:
應納稅額=(出口貨物離岸價格×外匯人民幣牌價)÷(1+征收率)×征收率
根據上述文件規定,企業計提增值稅的依據是FOB價格×外匯人民幣牌價÷(1+17%)。

增值稅征收范圍
一般范圍
增值稅的征稅范圍包括銷售(包括進口)貨物,提供加工及修理修配勞務。
特殊項目
貨物期貨(包括商品期貨和貴金屬期貨);——貨物期貨交VAT,在實物交割環節納稅;
銀行銷售金銀的業務;
典當業銷售死當物品業務;
寄售業銷售委托人寄售物品的業務;
集郵商品的生產、調撥及郵政部門以外的其他單位和個人銷售集郵商品的業務。
特殊行為
視同銷售:以下八種行為在增值稅法中被視同為銷售貨物,均要征收增值稅。
將貨物交由他人代銷
代他人銷售貨物
將貨物從一地移送至另一地(同一縣市除外)
將自產或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應稅項目
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作為對其他單位的投資
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
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職工福利或個人消費
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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